对见义勇为人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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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义勇为”的定义和概念。
见义勇为人不能具备法定的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救助属于法定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人在主观上有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也就是说见义勇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救助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如是仅仅是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人保护终于于2017年10月1日颁布的《民法总则》予以确立下来。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见义勇为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这次《民法总则》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2017《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受保护政策的通过,对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有了更好的保护。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免去了做好事反被诬陷的忧虑。对于形成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有了一个大的推动力,更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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