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崇英烈 不忘来路
2020年4月7日,全省首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政府规章《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聊城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步入法治化新时期。
4月29日,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介绍了《办法》的立法必要性、起草审查过程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尊崇英烈,担当立法重任
饮水思源,不忘来路。聊城市是著名的革命老区,所辖8个县市区均是民政部认定的革命老区。全市英烈仅有名有姓的就达1.4万
余名,现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3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5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11处,现存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近百处。有关部门调研发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管理维护
和作用发挥上不尽人意,有的甚至无人管理、长久失修,而且目前山东省省级、聊城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均已过了有效期,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出现了管理“空白期”。
鉴于此,聊城市率先研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创制,市司法局积极与新成立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主动跟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立法工作。市司法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对全市现有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实地摸底调研,召开了三次立法座谈会、一次立法论证会,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烈士陵园代表单位、律师协会、县市区职能部门、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等单位的意见。经过半年多的调研、起草、审查、论证、研究和反复修改完善,山东省首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地方规章——《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在法律上的空白,用法律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用法治捍卫烈士荣光,开启了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新篇章。
立足实际,打造法治利刃
《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实现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真正做到把红色印记更好地保护起来、传承下去。《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缅怀烈士,按照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实行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级保护。《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禁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禁止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或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确保烈士纪念设施整洁、庄严、肃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保护,压实管理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工程,更是一项紧急工程。《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形成了政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保护管理大格局。《办法》明确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对负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因疏于管理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