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解案利」没有签证文件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前言
该案例为上海著名“比萨斜楼”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纠纷案,该案件因工程发生主体结构质量事故,先后鉴定3次,停工10年。发包人向承包人和设计人同时提起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的损失索赔,案件结果及走向如下所述。
案情简介
1992年,原在上海外滩的某进口公司,被置换到虹口区一繁华路段建造新的办公大楼,其委托上海某开发经营(集团)公司代建。
1992年底,代建人上海某开发经营(集团)公司获得施工许可,经过招投标程序,于1992年12月15日,代建人上海某开发经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南昌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投资的某综合业务楼,总高32层,开工日期为1992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为1996年6月30日;工期逾期每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
1994年11月,该楼主体结构封顶、质量验收合格后进入装修施工。
1995年2月,在安装电梯时发现挂直的电梯导轨老是偏移,修直了没过几天又偏了。电梯安装单位以“本大楼电梯无法垂直安装”为由停工。据此,发包人和电梯工人均怀疑是否因大楼沉降不均匀,而导致大楼的垂直度出现问题。为查明质量是否有问题以及原因及程度,该大楼不得不停止施工进行质量鉴定。
因垂直度是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主要指标,而要查明垂直度是否合格必须进行观察沉降鉴定。该鉴定又是需时长、难度大的专业鉴定,鉴定一次需要三年。
从1995年开始,该工程历经三次鉴定,直到2004年2月,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最后确认:大楼垂直度超过国家标准,大楼垂直度偏移了38公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上述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主要责任在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截桩行为。有一部分桩没打到设计长度,导致整栋楼的偏移、倾斜。2.设计单位不排除有责任。设计单位设计依据不准确,采用初步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设计要求打桩采取静压桩施工工艺,造成这部分桩无法压到设计长度。鉴定结论同时认为:建筑物的沉降已经稳定,虽然大楼的垂直度超过国家标准锁,但是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能够保证。长达十年的工程沉降观察的质量鉴定,导致大楼自1995年6月停工直到发生诉讼。
2005年3月,发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第三次鉴定结论为主要证据,以承包人、设计人共同侵权造成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严重缺陷为由,索赔包括所有建设投入损失、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房租损失、工期延误违约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25亿元。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本案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截桩使打桩未达设计长度,施工人有过错,且与事故的造成有直接因果关系,设计人如有过错,与本案截桩造成损害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判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本案,以一审判决为基础调解解案。
案例解析
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也许是施工单位最不应该败诉的案件。但不能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是施工单位不得不败诉的案件。本案充分表明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签证管理,否则面临在关键时刻不能提供应该有的证据而导致不该败的案件败诉。
一、发包人签订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属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不同,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将设计人和承包人作为两个被告吗?
本案中原告即发包人若选择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必须根据不同合同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起诉。若提起的是侵权索赔之诉,是两被告的混合过错造成共同侵权的损失索赔。因此,两被告对损害结果均负有责任,原告可以提起共同诉讼。
提示:证据是核心,也是当事人选择案由即提起什么诉讼的关键。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的举证相对简单,证据容易满足证明要求;而侵权责任的举证相对复杂,对证据的证明要求也高。故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要先审视、判别已有的证据,在针对不同责任承担的不同举证要求,作出准确判断。
二、承包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
本案中承包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承包人不能提供设计人同意其截桩的证据,为此法庭只能确认事实:承包人未经设计人同意就实施了截桩。
提示: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洽商变更等文件,均应以书面方式表达,均应办理变更签证手续,并形成证据。
三、为什么签证是工程索赔的重要证据?
签证和索赔是办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增量的两个阶段。签证在前,索赔在后。签证是双方签认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法律事实;签证不成功,就应当进入索赔程序;索赔的成功,需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提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截桩是一个重大设计变更行为,虽承包人手里没有签证文件,但应该有其他文件可以证明。如高层建筑打桩,应该有成桩记录和验桩记录等格式文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等文件来证明。
四、从本案看,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工程质量合格应包括基础、结构、装修三个形象阶段的质量均合格,而桩和基础施工又是确保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部位。
提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是处理工程质量缺陷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本案发包人对长达十年鉴定期间停工造成的巨大损失如何提起索赔?
施工合同工期和工程质量之间发生矛盾,工期能否顺延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决定。
提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经鉴定质量合格,工期可以顺延;反之,不能顺延。
本文参考法律出版社《墨斗匠心定经纬》第232-240页。
图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