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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二章

2021-01-01 0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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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为外单位灭火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其他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五)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及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消防站的区域,因土地资源短缺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可以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

(六)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或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七)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推行政府投资运营或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单位免费接入的方式,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加强对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健全用气、用电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卫生计生、消防、企业等力量参与的联动处置机制。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乡镇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街道办事处应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三)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镇消防规划,或在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中编制消防专篇,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除履行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职责外,还应将本地企业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与村容村貌治理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同时进行,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同步实施;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在开发区、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班子其他成员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本地消防工作。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治理、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每年提请本级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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