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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如何防止火灾发生的?带你了解宋代的防火措施和防火机构

2021-01-02 1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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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无论什么时候,都离不开火,也就离不开消防,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宋代在中国消防历史上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宋代历时 320 年,是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频发的一个朝代,水旱风霜蝗等灾交错而来,几乎无年不有,无灾不烈。宋代的火灾有着和其他自然灾害一样的共性,此外还有它自己的特点,在面对火灾时也有一些不同于其它荒政的对策。

宋代火灾状况及特点

翻开有关宋代的历史文献,我们发现宋代的火灾异常频繁:

建隆二年三月,内酒坊火,酒工死者三十余人。雍熙元年,乾元、文明二殿灾。雍熙二年九月,楚王宫火。大中祥符八年二月,宗正寺火。四月,荣王元俨宫火。七月,宫城火。天圣五年四月,寿宁观火。七年六月,玉清昭应宫火。熙宁六年二月,永昌陵上东宫门火。十年正月,仙韶院火。元祐六年,开封府火。崇宁二年七月,学士院火。三年三月,大内火。靖康元年正月,金人下含辉门剽掠,焚五岳观。绍兴三年十二月临安府火。四年正月,临安府火。七年二月,太平州火。镇江府火。淳熙十三年十月,福州火。十四年五月,成都火。绍熙二年四月,徽州火,二日乃灭。嘉泰元年三月,临安大火,四日乃灭宝庆元年二月,楚州火……

由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宋代火灾频仍,但其发生情况具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发生时间非常频繁。从太祖建国到南宋灭亡,几乎每年都有发生,而且有时一年之内发生多次。同时在时间上还具有不确定性,与其它自然灾害相比,没有季节性。从资料中可以看出,从正月一直到十二月份,每个月都有过火灾发生的记载。其次在空间分布上,火灾遍布全国各地,南到海南岛、北抵幽州一带,西及兰州,东至沿海,灾情很广。其中,绝大部分都发生在城市里面,尤其是北宋都城开封和南宋都城临安,屡有火灾发生。在具体地点上,一般多发生在宫殿。宫殿、府衙、寺庙、仓库等处火灾比较多:

明道元年八月,修文德殿成,是夜,禁中火,延燔崇德、长春、滋福、会庆、延庆、崇徽、天和、承明八殿。乾德四年二月,岳州衙署、廪库火。太平兴国七年八月,益州西仓火。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桂州甲仗库火。天圣三年二月丁卯,蓟州榷货务火。

仓库是存放货物的地方,物品集中,如果所存又是易燃物品,经常会引起火灾。战争中,存放物资、武器的仓库、甲仗库经常成为敌人要攻取或焚毁的首要目标。宋代统治者大多崇道信佛的,如“太宗奉释老,崇饰宫庙。建开宝灵感塔,以藏师舍利。临瘗为之悲涕。兴国构二阁,高与塔侔,以安大像。远都城数十里,已在望。登六七级,方见佛殿腰腹。佛指大皆合抱。两阁又开通飞楼为御道。丽景门创上清宫,以尊道教。塔殿排空,金碧照耀,皆一时之盛观。自景祐初至庆历中,不十年间,相继灾毁,略无遗焉。”不仅宋太宗如此,宋真宗、徽宗等都是历史上有名的崇尚佛道的皇帝,上行下效,宋代士大夫、平民百姓都有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从而使寺庙成为火灾的高发区。

宋代火灾频繁,是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原因的,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

火灾成因及其影响

火灾的构成有三大要素:人、物和技术。其中物和技术不过是被动的要素,而人才是主要的因素。从消防安全角度来说,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宋代火灾绝大部分就是因为人们消防意识不强、用火不慎引起的。

首先,宋代人口繁盛,居住稠密,这是火灾发生的重要根源。据葛剑雄研究表明,宋代人口已经达到一亿之多,因而居住相对拥挤,尤其是在城市里面。以两都为例,宋代在后周基础上建立,荆南高继冲、湖南周宝权、南唐李煜、南汉刘鋹、吴越钱俶、西蜀孟昶,相继归顺朝廷,为了更好地控制他们,宋廷令他们携妃将雏,举家尽迁东京,一时土木大兴,后来宋廷南渡的情景,与此颇为相似。加之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权臣们大兴土木,作为政治、经济中心的首都,理所当然是首选之地。在京城,占地广、规模大的多为王公贵族的住宅,为其服务的商人、军人及其家属渐渐多起来。不仅仅是贵族宅院,军队、市场、衙署、仓库也是火灾潜在之处。城市面积有限,居民稠密、厨灶连绵,稍有不慎,势必造成火灾。这是宋代火灾多发于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原因。

其次,宋代民居中建筑材料耐火等级普遍不高。古人建筑多为土木结构,很少有砖瓦结构的,宋代也是这样。宋著名木工李诫就认为构屋之制,“以材为祖,有八等,度屋大小因而决定用材”。在实际的建筑过程中,宫廷以及富户多用珍贵木材,而一般人户则用普通木材,或者用茅草。宫廷建筑如“大中祥符间,奸佞之臣,罔真宗以符瑞,大兴土木之役,以为道宫。玉清昭应之建,丁谓为修宫使,凡役工月至三四万,所用秦、陇、歧、同之松,岚、石、汾、阴之柏,潭、衡、道、永、鼎、吉之梌、楠、槠,温、台、衢、吉之梼,永、沣、处之槻、樟,潭、柳、明、越之杉……”民间建筑如“韩平原作南园于吴山之上,其中有所谓村庄者,竹篱茅舍,宛然田家气象”,木竹结构的房屋容易着火,火灾一旦发生,蔓延也比较快,稍有不慎,星星之火即可成燎原之势。

再者,宋代宗教信仰多元化。宋代统治者从前代灭佛的经验中认识到:佛教终不可灭,其教义有利于安抚人心、巩固统治,而对宗教采取提倡保护政策。太宗崇道不亚于崇佛,而宋代最崇道教的是真宗、徽宗二帝。宋代从皇帝到下层人民,宗教信仰都是多元化的,佛教、道教以及民间对各种神灵的敬奉都很虔诚。众多寺观庵院,加上市民家中设的神位,节庆祭祀频繁,使城市每天都笼罩在香火之中。从景祐初到宝元中不到十年间,玉清昭应、上清、鸿庆、寿宁、祥源、会灵七宫,开宝、兴国两寺塔殿,相继烧毁,一点遗存不留。

最后,人为火灾中为害最烈、最难控制的是蓄意放火。有战争原因,兵法早就总结了火攻的情况:“兵法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队。”战争中,人、积聚、辎重、仓库、部队都有可能成为攻伐对象。而在宋代,火药开始广泛应用于军事,法国学者谢和耐曾说到:自《武经总要》时代起,火器就已经是多种多样的了。因此引发的火灾频度和烈度大为加剧。为取胜而有意纵火在战争中是常见的行为,还有战争中的坚壁清野政策,另外,纵火焚城通常是战败者的绝望之举或胜利者炫耀、报复、发泄的途径。在两宋,有宋初开拓疆土的战争以及宋境内叛乱引起火灾,如开宝四年(971)潘美平定北汉时,北汉将领们就分析道:“北军之来,利吾国中珍宝尔。今尽焚之,使得空城,必不能久驻,当自还也”。于是“纵火焚府库、宫殿,一夕皆尽。”太平兴国四年(979)攻打太原时,“尽焚其庐舍,民老幼趋城门不及,焚死者甚众。”这种情况在平定南唐时也出现,一国之都,汇聚财富之所,这样付之一炬,造成很大损失。也有内乱或与辽、西夏、金之间的战争之火,“绍兴三年。是岁,海盗黎盛犯潮州,焚民居毁城去。嘉定十一年二月金人焚大散关而去。三月,刘昌祖焚西和州。四月,刘昌祖焚成州。”

和平时期也有人别有用心制造火灾的:“熙宁六年正月,西京永昌陵上宫火,焚东神门,其后西京言:‘永昌陵都监张保寿,不觉察军士门卒等欲陷十将李荣,因此致火’”。“五月,斩两地供输人、北界探事百姓王千,家属送潭州编管。千坐放火燔日沟驿庙,污北人以求赏也。这些人,或为嫁祸于仇家从而达到报复目的,或为领赏、趁机偷盗等目的而纵火。 还有人为了不还债而放火的:(程之邵)知凤翔府,民负债无以偿,自焚其居,而俗曰‘遗火’,之邵发摘,歧人传诵,徙郑州。”

除此之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火灾的原因之一。这种灾害经常发生,且破坏性大。治平元年(1164)常州火灾,宋代著名的学者沈括排除迷信思想,认为是灼热的陨星坠落导致的:“治平年间,常州日禺时,天有大声如雷,乃一火星几如月,见于东南;少时而又震一声,移着东南;又一震而坠在宜兴县民许氏园中,远近皆见火光赫然照天,许氏藩篱皆为所焚。是时火熄,视地中只有一窍如杯大,极深。下视之,星在其中荧荧然,良久渐暗,尚热不可近。又久之,发其窍,深三尺余,乃得一圆石,犹热,其大如拳,一头微锐,色如铁,重亦如之。州守郑伸得之,送润州金山寺,至今匣藏,游人至则发视。”沈括还记载了一起雷击火灾:“内侍李舜举家曾为暴雷所震,其堂之西屋,雷火自窗间出,赫然出檐。人以为其堂已焚,皆出避之。”

最后一个原因跟宋代时代特点有关。宋之前,中国古代城市格局都是坊市分离,即居所集中在一处,集市集中在另一个地方,除了少数高门大户之外,住宅区不允许面街开门经营。而在宋代,宋太祖登基后不久,即下令拆除坊墙,允许沿街开设店铺,实行“街市结合”的城建体制,城市中限制居民自由活动的坊墙倒塌了,社会生活发生了大变革。城市经济文化生活比唐代更加活跃、更为兴旺。南宋定都临安以后,对旧城市进行改造,城区建设也采用街市结合式,取消居民区的坊墙,允许百姓向大街开门,允许商贾在居民区经营,大街两侧可以摆摊设铺开商店。在街道空旷之处,江湖艺人可以聚众献技,供市民娱乐的勾栏瓦舍到处兴建,酒楼、茶舍、歌馆,一个接着一个,日夜经营,展示着这个封建都会一派消费繁华的景象。但与此同时,汉唐以来在坊市分离体制下形成的那套治安管理体制、管理手段也失效了,社会控制弱化了,引发出许多的治安问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公共秩序的混乱,恶性案件不断发生,火灾不断,这是新时代特点下出现的新问题。

宋代火灾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史料记载:建隆元年(960),宿州火灾,烧毁民舍万余间。建隆二年(961)三月,内酒坊火,酒工死了三十余人。三年(962)正月,滑州甲仗库火,延烧仪门及军资库一百九十间,兵器、钱帛全被烧光。元丰八年(1085)二月,开宝寺火灾,当时正在该寺举行科举考试,点校试官翟曼、陈之方、马希孟被烧死,总共死了十四人……。科举考试是宋代重要的一项政策,国家绝大多数官员产生于此,这次火灾除了造成人员伤亡以外,还导致这次人才选拔宣告失败,不得不重新开考。焚烧民居最多的一次是南宋嘉熙元年(1237)六月临安府的火灾,达三万家之多。另外还有灾后致死的,如绍兴六年(1135)十二月,行都大火,焚烧上万家,并有死人的现象。当时高宗亲征刘豫,发现都民有很多冻死的。火灾发生意味着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其次是文化典籍方面的损失和精神方面的影响。仁宗时,“天圣七年六月,玉清昭应 宫灾。初,大中祥符元年,诏建宫,藏天书。七年宫始成,凡二千六百一十楹,至是,火 发夜中,行都火,燔吏部文书皆尽”。书籍损失最大的是大中祥符八年(1015)四月,荣王元俨宫之火。这次火灾中,皇家存书之所——崇文院、秘阁所藏书籍尽被焚毁,数目众 多,版本珍贵。很多年后,朝廷仍在向民间征书,以补书目之缺。民间藏书损失也不小, “宋宣献家兼有毕文简、杨文庄二家之书,其富盖有王府不及者,元符中,一夕灾为灰 烬。(晁)以道自谓家五世于兹,虽不敢与宋氏争多,而校雠是正未肯自逊。政和甲午之 冬,火亦告谴。”

多次火灾让市民胆颤心惊的同时,也扰乱了国家中枢。“明道二年九月庚子,重作册宝,以旧宝为宫火所焚也。”连国家大宝都被烧坏,这就极有可能引起政治混乱。另外大火屡次发生在禁中,亲王、皇帝、太皇太后、朝中大臣不能不受到影响,表现得非常无奈。欧阳修也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件:“内中旧有玉石三清真像,初在真游殿,既而大内火,遂迁玉清昭应宫。已而玉清又大火,又迁于洞真,洞真又火,又迁于上清。上清又火,皆焚荡无孑遗,遂又迁于景灵,而宫司道官相与惶恐。上言:真像所至则火,景灵必不免,愿迁他所。遂迁于集禧宫迎祥池水心殿,而都人谓之‘行火真君也’”,虽然有些悖谬,但却真实刻画了当时人们在应对火灾时的无奈心境。还有一个例子足以说明火灾扰乱了国家中枢的。仁宗朝,“大内火,百官晨服,而宫门不开。辅臣请对,帝御拱辰门,百官拜楼下,(吕)夷简独不拜。帝使人问其故,曰:‘宫廷有变,群臣愿一望清光。’帝举廉见之,乃拜。”吕夷简是担心有人趁着大火举行宫廷政变。一国宰相能有如此考虑,说明发生这种事情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火灾给人类生存、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国家稳定带来直接的威胁,火灾的屡次发生促使宋代的国家统治者,想方设法去预防、消灭火灾。宋代统治者在面对火灾时并不是一味的迷信和降服于上天的意志,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地防灾救灾。在对被灾者及时救助的同时,消防制度也渐渐在宋代得以完善。

二、宋代的防火措施

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它正确地反映了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是我国人民长期同火灾作斗争的科学总结。宋代的防火措施主要包括制定防火法律、管制用火、成立专职防火机构、提高建筑防火设计。

一、制定专门的防火法律法规宋朝法律规定:如果抓不到纵火主犯,主管官吏是要受罚的。所以经常有一些百姓为了报复官吏,故意焚烧自家屋舍,让官吏承受处罚,“京城界多火,在法放火者不获,则主吏皆坐罪。民有欲中伤官吏者,至自熱其所居,罢免者纷然。时郡安简为提点府界县寨公事,廉得其事,请自今非延及旁家者,虽失捕勿坐。自是绝无遗火者。遂著为令。”南宋时对失察罪也予以处分,不论是百姓、军队、役卒放火失火,不论是延烧屋舍、粮仓、田野山林、舟船,州县官司及地分公人失觉察的都要处分。

消防法制对军队也有特殊要求,对军人的处罚比一般士民更为严厉。对于擅离职守者处以极刑,“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另外军中起火后不能奔走号呼,“军中有卒警及失火,在军中辄呼叫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也是要处以极刑的。因为军队本来就是维护治安的,军人更应明白起火而号呼奔走的后果,所以要重罚。

法律对在皇陵、林区、仓库、田野等处失火、纵火者做出处罚规定,并对火灾发生后的告、救做出责任认定:

“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

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合徒三年。(庙、社内亦同)损害赃重者,坐赃论。若因火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烧官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定,合徒三年。杀人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肢,徒三年。如果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延烧太社减一等,流三千里。”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宅舍,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所烧屋舍,不限多少,请决痛杖一顿处死。”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从其内容看,《宋刑统》基本上是沿袭《唐律疏议》关于火灾的防范条例,对放火和失火者进行区别处理,对纵火者处以重罚,对失火者也严格处理,以期达到震慑作用。但也有适时的调整,即对纵火者的处罚更加严厉,在绞、斩之外,又加了一种死刑:痛杖处死。 《宋刑统》是建隆四年(963)制定的,在它之后,宋朝又延续了三百多年之久,新的律令也不断出现,补充法制的不足,以期能做到有法可依,如贼盗重法和保甲法。

(二)消防与贼盗重法

贼盗重法是宋代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律,即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量刑方式,在治安比较混乱的地方实行重法,称重法地,在治安状况相对好的地区实行轻刑法。但在杀人放火这一点上,不管是重法区还是轻法区都要按重法来判。贼盗重法的施行充分说明:宋律虽然在大部分条文上沿袭《唐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刑罚要比唐朝时更加严厉,实行的是重典治火。这一点在太宗时就有了明确规定,雍熙四年(987),立贼盗重法,“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非重地,亦以重法论。”南宋也有相关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赏告人,妻子配置千里,……若复杀官吏,及故烧舍宅十五间以上,罪不至死,亦同强盗论。”

(三)消防与保甲法。

保甲法即伍保法,它与宋代消防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伍保法是将居民五家或十家结为一体,使之互相监督,若有不轨的人和事,必须及时报告官府或制止,否则一律连坐同罪。王安石变法时将保甲法推行到全国范围。规定同保内有放火的须报告官府,知而不告,按伍保连坐制处罚。“其保内有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论如伍保律。”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有些官员利用伍保法来杜绝火患。如“(徐)的省副知荆南府,荆南故多火,奸人缘以为盗,有一夕十发者,的籍诸恶少为保伍,使更相伺察,由是火几息”。对役夫役兵也按照保甲法管理,“诸役夫役兵放火者,同甲人论,如伍保。律不知情者各减一等。”其出发点是让人民群众参与防火监督管理,但也存在弊端:容易造成冤滥,真凶抓不到,冤枉入狱的却不少。

宋代消防立法频繁,形式多样、因时适变,但总的来说是积极、有助于消防制度进步 的。我国现在的很多消防法令在宋代已经成型,正是在吸取古代消防制度养分的基础上制定的。

火灾的发生往往与用火不慎有关,因此,加强用火管理是杜绝火患的重要途径。

三、管制用火

“唐严火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城熄灭灯火。禁时以后,发现有未熄灯的,就在门上留下标记,次日清晨传唤户主到官府询问,如没有特殊情况,就对他们进行教育、轻罚,如果当天晚上发生火灾,这户人家就是最大嫌疑。宋代继承了唐的这一传统。为了防止火灾,北宋火禁很严,南宋时仍然“修火政以肃宫禁”,制定了一套严密的防火规章制度。

(一) 京师及州郡火禁

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京师人口众多,居住稠密,是火灾多发地,火灾一旦发生,影响极大,所以京师火禁特别严。

宋朝统治者都重视京师火禁,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一月五日,申严火禁。”③宋代火禁制度实行起来也非常严格,仁宗朝,“京师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故士庶家凡在醮祭者,必先白关厢使,以其焚楮币在中夕后也。至和、嘉祐之间,狄武襄为枢密使,一夕夜醮而勾当人偶失告报厢使中夕骤有火光,探子驰白厢主,又报知开封府。比厢主、判府到宅,则火灭久矣。翌日,都下盛传狄枢密家夜有光怪烛天者,……狄不自安,遽乞陈州,遂薨于镇,而夜醮之事,竟无人为辨者。”④这说明在宋代,夜间规定时间内全城熄灭灯火,如有丧葬或祭祀的,要提前告知消防管理人员,以免误认为是火灾,引起恐慌,即使是官宦人家也不例外,虽然狄青被朝臣所猜忌,夜间祭祀不报告仅是原因之一,但由此可以看出京师火禁之严。

其它州郡火禁也很严,如钱塘,绍兴二年(1132)正月的时候旧有臣僚建议:“兵火之后,流寓士民往往茅屋以居,则火政尤当加严。”

(二)重要机构及部门火禁

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要善于抓主要矛盾,在一个地区或城市,要确定消防 管理重点,进行重点管理。消防重点管理一般界定在火灾危险大、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 伤亡大、政治、经济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在全国,京师是重点管理地区,而在京师,仓库、牧马场、崇文院、太学、大理寺、榷货务、秘书省、国信所、玉牒所等都是重点防范单位,都有相关的火禁规定。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诏皇城、内诸司、在京百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如致延燔,所犯人及官吏皆处斩。”南宋孝宗淳祐二年(1242):“诏百司申严火禁,仍令检正左右司检祥,编修并六曹等处轮当值宿官察觉,如遇假故,当宿官亦早入局。”这可以说是管制用火的总则了。另外各处还有具体规定:

仓场。军马未行,粮草先备。为了军事胜利,边界仓场要注意防火。景德元年(1004)十月癸未,“令河北、河东、陕西缘边州军仓、场谨火禁,备戎谍也”。仓库防火管理的要求非常细致,“诸仓库监专应早入晚出而违者一时杖一百,一时加一等。……诸仓植木为阴,不得近屋。诸仓仍置砖场以备量覆其敖,内地皆布砖。……诸仓库常严水火之备,地分公人除治草秽,疏导沟渠,如违致损败官物者勒停主守及地分公人均备。诸仓库水火防虞有备,非人力所及致损败官物者,监专具其所损所收寔数申州保明奏裁。”确定了管理人员职责;在仓库设置上内布砖,外开沟渠、远离树木,以防火灾。

(三)军队的用火限制

军队也是人员集中之处,并且还存放大量物资,火灾隐患很大。真宗大中祥符间,皇帝把著名道士陈抟的临终遗言——“慎水停火”几个字,写在每个军营的大门,时刻告诫军队要小心用火,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南宋时期。在军营中,晚上一定时间后必须熄火,要用火烛的,必须要申报主将才行;除了炊事和大炮以外,其他地方都不许留有火种,“凡营幕,作食已讫者,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凡军中,除炊炮及应得存火外,余并不许辄留。”可见军中非常小心火烛了。

火攻以及攻城之后的屠城行为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行军中,如果没有长官命令, 军人随意放火是要受处罚的。绍兴三十一年(1161)就颁布了这样一条规定,“军行秋毫无犯,并不杀人放火。放火者斩,仍没其家财。遗火烧屋宇、军幕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以上者斩。……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救老幼及妇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贼地禾稼、伐树木烧荡庐舍者不坐。”另外长官虽然有功但是乱放火者也要处以极刑,“军士虽然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财物者斩”。

(四)田间用火限制

宋政府还对田间用火做出规定。秋冬过于干燥的季节,田间、森林一旦着火,极难控制,这时要限制用火。每年二月一日到十月三十日之间不能在田间森林等地方用火。大中祥符三年(1010)时,就有诏令:“禁扈从人焚熱道路草木”。次年(1011)八月又“令诸路除畲田依旧俗外勿非时火田。”五年(1012)诏:“缘边州军,以备城火,牛草赋于民者,严禁止之。”南宋律法规定:“诸因烧田野致延烧系官山林者杖一百,故烧者奏裁,并许人告,其州县官司及地分公人失察觉杖六十。”

(五)水上防火

宋太祖建都于汴京,自有他的考虑。自晚唐以后,江淮漕运的集散地,已经由洛阳东移到汴河与黄河交界处的河阳,所以汴京的经济地位实取洛阳而代之。当时汴河已成为贯通南北的一条宝带,养育着数十万甲兵和上百万居民,在这种情况下,水上防火安全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北宋时汴京在天汉桥以北的河上“有方浅船二只,头置巨干铁枪数条,岸上有铁索三条,遇夜绞上水面,盖防遗火舟船矣”。显然,东京漕运的蔡河、汴河、五丈河、金水河等河道上,往往配置有几个“方浅船”,船头有几条大铁铁枪,岸上有几根铁索,晚上就把船绞上水面,以防失火;一旦出现火警,也可以用来扑救。这是京城内防止船舶火灾蔓延的一项当时较先进的办法。另外,如果船只起火,规定“诸官私船火发不得解缆放令走流”,以免祸及其它船只,引发更大的火灾损失。

四、专职防火机构——潜火铺的设立

宋政府为了防火,除加强灯火管制外,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成立了专门的防火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垂直系统有两个,一个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一个是专职消防系统。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社会各级行政部门设立的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它担负着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任务。宋代有一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基层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

(一)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皇帝是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集立法、行政、司法及军事大权于一身。治理火灾的火政,理所当然是皇帝的重要职责,有政治远见,真正关心自己统治地位,企求长治久安的统治者,都会把火政当作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皇帝主要通过祭祀火神、制定消防法规、颁布防火、灭火诏令、奖惩令来履行这一职责。

宰相之职,“佐天子,平庶政,事无不统”。参知政事,“毗大政,参庶务”,他们也 要管火政。火灾发生,宰相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嘉泰四年三月丁卯,临安府火,右丞 陈自强等以火灾请罪。”“景定五年七月甲申,行都大火,丁亥,贾似道屡疏乞罢政”。

皇帝和宰相、重臣是最高管理层。他们主要是站在消防安全管理的总体立场上,制定作战计划、方针、法规和目标。而中级管理层是各级地方官,他们主要是确定管理目标,拟定实施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诸州县则有巡检、县尉专司消防。

宋代城市设厢,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城区,是中国古代城市建设中的一个创举。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置京城外八厢”。南宋也设厢,临安城内原分为左右两厢,最后增加到九厢。其属县“钱塘城内分为四厢。”宋代的厢,最初是跟军队编制联系在一起的,后来跟烟火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就是消防治理。如杭州,“在城九厢界,各厢一员小使臣注授,任其烟火盗贼,收解所属。”“每厢量地步远近置铺若干,每一铺差禁军长行六名”,晚上击鼓报时,铺内“略备防火器物”,备火灾时用。

宋代各镇还在管辖范围内人烟繁盛处,设置监官,管辖地区火禁之事,“庆历四年五月,省河南府颖阳、寿安、偃师、缑氏、河清五县并为镇。逐令镇转运司举幕职,州县官使臣两员监酒税,仍管勾烟火公事。”

偏远的乡镇也有非常完备的管理烟火机构,其触角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元丰五年(1 082)十一月,广南东路“置香山镇,差监官一员,兼烟火盗贼。”“海口巡检。海口管 军员兵级四十八人,仍兼本镇烟火公事。”景祐三年(1036)二月,“置代州五台山勾当 寺务司及真容院,兼兴善镇烟火巡检事情,京朝官、使臣各一员。”

在乡村有耆长、保长等管理火政。“保正管干乡村盗贼、烟火公事,”⑥担任保长、副保长的,要管烟火和盗贼之事。

就这样,宋代的消防治理,从中央,到路、州、县,到城市的厢、坊以及乡村的保,形成一个管理体系,层层有人抓,任务明确,起组织管理、强力控制作用,奠定了我国消防治理的优良传统。

防火只是行政单位工作的一个部分而已,在宋代,真正专职防火的是潜火铺。

(二)专职防火机构——潜火铺

中国火政自古就有,但是专职的防火机构却首次在北宋京城出现——潜火铺,“今人所用潜火字,如潜火军兵、潜火器具,其意为防也”。随后在其他城市慢慢普及,最后又为南宋所继承和完善,它担负着宋代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1.北宋京师潜火铺

北宋京师开封城内的高处设有了望火情的望火楼,在各坊巷设有军巡铺屋。北宋汴京望火楼和军巡铺屋的出现,标志着城市专职消防机构的诞生。 望火楼,作为市政上的特殊建筑,在宋代已经十分成熟,并已形成规范。它建于城市高处,十分醒目,在建筑上更有细致的规定,“望火楼功限:望火楼一座,四柱,各高三十尺,上方五尺,下方一丈一尺。造作功:柱四条共一十六功。榥三十六条共二功八分八厘。梯脚二条共六分功。”望火楼建在一个基柱上,柱高三十尺,合计高九米多,站在楼上,嘹望全城,火警一览无余。这开创了后世城市成立专职防火机构的优良传统。

军巡铺屋,“(京师)每街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帚、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锚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军马奔报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这样的军巡铺屋,设有铺兵五人,用于夜间巡警,担负防火、防盗的责任,而望火楼下的部队则专门负责火灾扑救,楼下还配置有专门的消防器材,供扑救火灾所用。

2.南宋京城专职防火机构

南宋沿用了北宋京师的防火办法,并且逐步加以完善。绍兴二年(1132 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下枢密院,委马步军司措置,略效京城内外缴巡之法,就钱塘城内分为四厢……每厢量地步远近置铺若干,每一铺差禁军长行六名,夜击鼓以应更漏,使声相闻,仍略备防火器物。每两步差节级一名,皆总之于巡检。遇有收领公事,解送临安府,仍日具平安,由马步军司。本地分有盗贼,则巡检而下,皆坐罪如在京法。”南宋在临安仿效东京内外缴巡之法,每厢按一定地段设军巡铺屋,其职责在于防火、防盗。

南宋的专职消防机构称“防火隅”。临安城内各坊巷均设有防隅官屋,屯驻官兵,协同救助火灾。“官府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盖官府以潜火为重,于诸坊界置立防隅官屋,屯驻官兵,及于森立望楼,朝夕轮差兵卒卓望”,改北宋三百步一铺为二百步一铺。另根据记载,南宋嘉定四年(1211 年)临安设立有东、西、南、北与上、中、下七个防隅,后来又增置十六个防隅,并建有望楼,加强了军巡铺屋的设置密度,对火灾的防控力度更加大了。南宋“防火隅”还有详细的报警方式见诸于史料记载中,规定“若朝天门内以旗者三,朝天门外以旗者二,城外以旗者一;则夜间以灯,如旗分三等也。”

3.其他城镇专职防火机构

其他城市也有望火楼及军巡铺,根据当时的地方志记载:会稽府(今绍兴)衙以西设有“潜火队”, 即以救火为职责。泉州城也有消防队:嘉定三年(1210)九月四日,泉州城内居民房屋失火,州官率领“潜火衙兵”等前往扑救。在南宋时期,望火楼及军巡铺的普及率更高,基本上每个城镇都有专职防火机构,尤其是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专职防火机构已经成为必备的部门。

在基层,令保甲内备鼓夜巡,“元丰七年,提举河东保甲司言:保甲并起团教,乞输 入保人户逐村修铺屋,备鼓更巡宿。”

宋代专职防火机构的出现是消防史上的一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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