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竟被留校察看:对犯罪姑息的校规校纪 要它作甚?
浙大学生努某犯了强奸罪。法院是如何判的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通常来说,强奸是重罪,怎么会判得如何轻呢,而且还是缓刑?
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强奸中止。
据网传的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努某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遭到强烈反抗的,并且声称要报警才被迫中止犯罪的。不仅强吻强抱,摸了下体,而且非常粗暴。
他是突然良心发现中止犯罪的吗?显然不是。是慑于报警的压力。所以,这不应该叫强奸中止,而是强奸未遂。如果是强奸未遂,则至少3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来说说缓刑。缓刑一般是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说白了,就是暂缓执行,判决生效后就可以自由活动了,不用去监狱里待着。
想想这是不是很爽?强奸了人家女孩,还不用蹲号子,这位学生就开始了游山玩水,十天之内就有20多个动态,都是和他的博士女友游玩的信息。
据传,这位犯强奸罪的学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难道是因为少数民族的身份才得以轻判的?难道是因为“两少一宽“的特殊政策?
这项政策早就被扫进历史垃圾堆了。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就联合发文,明确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同样在浙江,温州快递员张某兵在送快递时见色起意,企图强奸女客户时遭拒,怎么就被判了三年六个月呢?
法律法规面前,要一视同仁啊。这话,说了多少遍了。
本来,这个案子4月17日就判了。因为涉及被害人的隐私,是不公开的,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都找不到。就是因为浙江大学的一份处分通报,才得以为外界所知。
如果不是浙大在内网上按程序公示,决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我们还不知道,百年浙大竟然还有如此“丑事”。
搞不明白,一个强奸犯都不开除,等着他来为学校争光吗?
浙大也挺委屈的,因为他们这么处理是有依据的。
根据该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此可见,对努某的处理有章可依,浙大还是按照规定处理的,谈不上什么暗箱操作,学校的规定就放在那里嘛。
即便是从轻处理,那也是为了挽救民族学生啊。
再来看看浙大的理由:
考虑其系初犯,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是今年的毕业生,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概括起来就是四条:第一,他是初犯。第二,他是少数民族。第三,他来自贫困地区。第四,他是个毕业生。
一口气四个原因,让多少学生为之羡慕啊。一个民族学生的从轻处理,竟然可以找出四个理由,一个汉族学生若是如此,是否也会掘地三尺来找理由开脱呢?
少数民族就有特权,就可以宽以约束,那汉人女孩,就活该被欺负?
强奸妇女作为刑事重罪,与杀人、防火、决堤、投毒等同样恶劣,竟然连初犯这样的理由都能编出来,是不是第一次杀人也能以初犯原谅?
他就是一个强奸犯,其他什么都不是。强奸犯,在监狱里也是最臭名昭著的。
同样在今天,上热搜的还有哈工大。两名大四学生因为作弊被双双开除学籍,从而引发热议。强奸犯罪的人能继续上课,考试作弊的人却要被开除学籍,这,想想都感到奇葩。
强奸属于重罪,留校察看与之相比,明显让人觉得宽严失据,涉嫌包庇。
高校应该是培养高素质、高品质人才的地方,而不是培养强奸犯的地方。如果高校的纪律与法律持平或者低下,那要这些纪律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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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城沣,专栏作家,情怀写作者,摄影家,传媒老炮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