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与女儿有感情要结婚 关系让人意外 法律竟也允许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很多人也是不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作为自己的结婚标准了,纷纷开始为了爱情去结婚,但是也还是会有一些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从而让自己的想法失败,今天小编带您看看这种特殊的情况是否可以结婚,并且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之前的工作中遇到过这样一事件,张家养子,1975年8月9日出生在云南某山区,是张家收养的孤儿。同样被张家收养的,还有1978年4月8日出生在云南某山区的张家养女。张先生一辈子没有结婚生子,自始至终把两个孩子当作他的亲生骨肉。
可是随着他的年龄一天天增大,张先生觉自己的身体渐渐不如从前,虽然应该安享晚年了,可老人一直惦记着两个孩子的婚事。他一方面怕儿子娶的儿媳妇不够孝顺,对儿子不够温柔体贴;另一方面也担心女儿嫁错人,被欺负,过得不幸福。看着兄妹两人平时相处得很融洽,互有好感。而且兄妹俩都是他一手拉扯大的孩子,脾气秉性都了如指掌。
老人心想,要是两个人结婚的话,一家人一定很幸福。于是,张先生就想着让养子和养女结婚。张父亲提出要求,两个人又情投意合,于是他们便满心欢喜地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哪知事情不能如他们所愿,相关工作人员在查看了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之后,以他们是兄妹关系、近亲不能结婚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那么,类似他们这样的兄妹之间能否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呢?根据法律建议他们中的一个,可先与张先生解除收养关系后再去结婚,此外,张家养子和养女也可以通过医学鉴定等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后,也是可以去结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婚姻法》法律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在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之间是否能结婚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学上分析两者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张先生收养的养子、养女,二人与张先生构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其中张家养子与张先生之间是养子与养父关系,张家养女与他之间是养女与养父关系。养子与养女之间是兄妹关系,二人之间构成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所以,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二人中的一人可以先与张先生解除收养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为此时两人之间,因其中一人已与张先生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再具有拟制旁系血亲关系,二人之间不再具有法律和法理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不存在障碍。
此外,依据上述规定和法学理论,张家养子和养女也可以通过医学鉴定等,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所以说,在我们不知道法律的时候,一定要去了解法律的形式,以及对我们的约束,千万不要盲目的去结婚。
也希望每个人都可以找到属于自己的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