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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中国」张文显: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

2021-01-05 0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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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腾飞的70年。为展示70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烘托学术界百家争鸣之良好氛围、勾勒各学科研究前景与发展趋势,《思想中国》栏目推出《70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回顾与展望》系列文章,并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约请各领域权威专家撰写文章,简要回顾成就与不足,重在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探索。文章尽可能吸收同行专家盲评意见修改完善同时也保持尊重作者本人观点,文末附推荐意见,既可视为读者了解该学科的导读性论著,也可视为广大党员干部勤学习、强本领、长才干的鲜活教材。今日刊发70年学科发展系列文章之十五,敬请垂注。

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

张文显

作者简介:张文显,1951年生,法学硕士,哲学博士。现任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委员会主席,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现兼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教材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中国法学也曾有灿烂的历史。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终结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终结了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的法学,创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

70年来,尽管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曲折,但是,我们党矢志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有力推动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指导下,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者以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政治信念、学术热情,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创新发展,推进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推动下,中国法学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全面协调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

一、新中国70年我国法学的主要成就

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基本形成。在中国历史上,尽管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出现过显赫一时的“律学”,但是法学始终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变法图强”思潮的推动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广泛兴起,法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远没形成现代法学体系。民国时期,法学虽然有所发展,但以杂乱无章的“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学体系也是残缺不全。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法学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法学体系的废墟上“全盘苏化”,但由于水土不服和其后不久中苏关系破裂,苏联法学也被弃之不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极“左”思潮泛滥,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宪法法律成为废纸,法学院校纷纷关闭、撤并,法学研究几乎不复存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为了恢复被严重破坏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了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发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我国开始彻底修改宪法和大规模制定新的法律,步入依法治国的道路。与此同时,邓小平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法学得以恢复重建、快速发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的法学体系也同步形成。以法理学、法史学为基础学科,以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为主干学科的法学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形成。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学理论“东倒西歪”,要么是全盘西化,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和法学;要么是全盘苏化,照搬苏联法律和法学,始终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深入系统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并以此为指导,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挖掘中华传统法制文明的基础上,致力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中国化当代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新时期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他们立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立场,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提出问题、反思教训、总结经验,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法治理论,并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他们提出并阐述的一系列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命题和理论观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与此同时,法学界不断深入地开展法学研究。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围绕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法学界先后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基本范畴、法的本位、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讨论,有力地推进了法学领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90年代,我们相继开展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建构意义的研究和论证,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的研究领域,推进了法学理论创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建设。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提速和提质,法治研究更加广泛而深入地推进。其中,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立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的研究,在发展和创新法治理论的同时,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涵盖了法律、法治、法理的所有领域。4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法学界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不断进行理论概括、理论诠释、理论创新。一个以我们党的原创性法治理论为主体、以法学研究成果为丰富理论资源,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客观规律,内涵丰富、逻辑自恰、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早在上古时代“造律”和“治狱”活动中就产生了法律教育萌芽,并经历了从兴起走向鼎盛、又从守成转而衰微的漫长演变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迫切需要,由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经过院系调整,组建了“五院四系”,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形成了全国高度统一、布局较为合理、功能相对区分的政法人才培养体系,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各种不正常的原因,政法院校陆续被下放、停办直至撤销、解散。“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倍受摧残,全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幸存。“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随着对法制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整个社会的法制需求日益迫切,邓小平同志当机立断地指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此进入了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引领下,中国法学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经过4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无论法学院校的数量,还是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规模,均居世界首位。截至2017年,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627所,包括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法科学生接近40万人。更有标志性意义的是,经过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继承、借鉴、探索和创新,适应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中国特色)”已经形成,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格局。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中国特色)可以概括为: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以多元化研究生教育为进阶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法学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与专门机构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原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

中国法学7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成就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代化的结晶,为推进中国法学在新时代的高起点发展、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面对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纷纭激荡的新形势,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与国际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挑战,面对全面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问题,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法学思想文化交流交锋的新局面,面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新需要,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乃至世界性问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从现在起到2035年,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和规划相适应,中国法学发展的总目标、总抓手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总书记的这段重要论述既为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特色”定义和定格,也指明了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路径。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解决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第一,传统学科的转型升级。法理学、法律史、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升级和改造。因而,必须要以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凸显中国特色为导向,更加注重立足国情实践和本土资源开展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并将其贯穿于研究和教学全过程,逐渐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资源的依赖,使我国的基础学科凝聚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法治的中国精神、诠释法治的中国道路。加强法学范畴研究,是推进传统法学思想变革、知识更新、方法创新、体系升级的必由之路,从而也是传统学科掌握自身时代命运的必然途径。

第二,新兴学科的加快发展。面对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法治学、立法学、司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学科大多数还没有资格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因为它们还没有形成表明学科地位的范畴概念体系。没有范畴概念体系,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新兴学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学术地位。在过去,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社会法学、证据法学在很长时间内不被法学界普遍承认,就是因为那时候它们尚无独立的范畴概念体系。所以,发展新兴学科,必须注重凝练出新的范畴和概念,诸如环境权、安全权、数字人权、数据权、信息权、隐私权、被遗忘权等;必须移植、转化一批范畴和概念,赋予其特定内涵,例如环境正义、全球正义、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全球治理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在揭示研究对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赋予法律、法治、法理、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学基本范畴以新兴学科的认识内涵。要在提炼、移植、转化、深化范畴和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具有原理性、解释力和想象力的命题,为新兴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大厦构建“四梁八柱”。

第三,交叉学科的开拓创新。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例如,网络治理、金融治理、社会治理、算法规制、人工智能规制、无人驾驶规制、基因编辑等新兴问题,就需要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网络工程学、统计学、数学等学科的参与,需要文理工学科的协同。发展法学的交叉学科,一方面,要突破以往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计重大研究领域和重点选题的习惯做法,着力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另一方面,要主动“走出去”,善于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其他学科“交朋友”,以寻求思维启迪和理论资源,提高消化吸收其他学科理论和技术成果的能力,推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增强与其他学科开展平等对话与交流的能力。

从根本上讲,学科交叉靠的是概念共享。而法学学科要在概念共享中富有成效地开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就必须增强范畴意识,必须使法学范畴内涵精准、思想透彻、便于融通。近几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法律方法论、法治思维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研究等的蓬勃发展,正展示出范畴研究对建设交叉学科的巨大作用,它们打破了学科壁垒造成的智识隔绝,提升了法学应对新问题新挑战的能力,扩充了法学学科的知识容量,越来越彰显出概念共享带来的理论能量和实践优势。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

法学学术体系, 包括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知识体系,即有关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实践体系的知识。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使得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规范、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知识系统化、体系化,这是通过法律解释学或法教义学完成的;使得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普法教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自治等法治实践及其经验升华为系统的知识,这是通过法治学、法理学以及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教育学等学科完成的。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法学知识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知识体系日益庞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上千部学术著作问世,近8万篇论文发表。从知识生产规模来看,法学可能已经成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仅次于经济学的知识产业。但如果从知识生产的质量来看,法学的发展形势却不容乐观。在数量众多的法学成果中,绝大多数属于知识增量类、信息类成果,对法学知识体系没有实质性贡献。十多年来,我国法学领域重复研究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重复研究表现为相当多的法学成果在论题、思路、话语、观点、方法等方面大面积雷同,前瞻性、探索性、创新性不强。法学知识体系的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理论创新和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来克服,而法学理论创新是构建法学学术体系的重心所在。

法学理论体系,是由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核心理论、法学方法论等构成的理论体系,是法律和法治实践经验的科学化、概念化和理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实践化、中国化、当代化的成果。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列宁法律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散见于世界各地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成其知识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构成其重要文化渊源;西方法学理论构成其学术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是其根本的实践基础。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近代以来我国发展历程赋予的规定性和必然性。在我国,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最终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

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真懂真信的问题,核心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最终要落实到怎么用上来,其中为什么人的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坚持马克思主义,重要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必须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理论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科学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远未结束。我国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在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

二是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对标对照,与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的要求对标对照,我国的法学理论还存在着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规律把握不透,对建国以来法治领域的经验总结不够、教训反思不深,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创新性实践研究不系统、不深入,对法治实践经验做出概念化、理论化、体系化凝练和提升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等问题和短板。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但是,由于理论研究脱离实际、远离实践,所以很难形成科学的、有解释力、穿透力、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还大量存在空泛化、标签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研究,特别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要增强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不断发现、解答和解决问题,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实现理论观点突破,促成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的生成。

三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本土文化与域外资源的关系。如何对待法治的本土经验和域外资源,如何认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这是清末以来争论了一百多年的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其他一系列重要讲话中以深刻的辩证法回答了这个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几条:第一,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第二,要提高中国文化自信。我国古代法制和法学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要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三,要推进中国法学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的互鉴。在不忘本来的同时,注意面向未来,吸收外来。域外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如同中华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一样,有许多跨越时空的元素,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着法治的人类精神。我们应当在立足实践、尊重国情的前提下,全面梳理、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域外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第四,要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民族性与融通性的有机结合。在全球化时代,本土化与国际化、民族性与融通性并不冲突,冲突的是我们处理它们之间关系的认识论差异或误区。只要我们坚持中国立场、为我所用,善于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发展,就能使它们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好法治的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法治的世界性问题;把中国法治实践总结好、把中国法理精神凝练好,就可以为解决法治的世界性问题提供中国思想和中国方案。同时,只有开门研究,以谦虚的心态对待外部世界,对人类创造的一切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尽可能吸收借鉴,才能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被世界所接受,才拥有话语权和影响力。对域外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既不能采取虚无主义,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盲目排斥和盲目克隆都是错误的。

(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

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和文字对由诸多观念、概念、理论、价值、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权”是指“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体系的力量而形成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话语体系的形成为话语权的形成创造前提;话语权一旦形成就具有了支配力。依循这一规律,话语权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在国内方面,它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亦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方面,它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以及转化为参与国际事务和规则制定的能力。因而,构建话语体系的目的也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导和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二是增强中国在世界舞台的话语权,为建设民主法治、公正合理的世界新秩序打造软实力。构建法学话语体系目的在于坚守社会主义内核,体现中华法治文明,体现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精神,以此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影响,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学话语权和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

近代以来,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我们在法治领域中基本上是“西学东渐”。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我们有可能提出、也必须提出推动中国法治思想的对外传播,实现中西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双向交流和互鉴。与构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比较,构建话语体系难度更大。习近平总书记分析指出:“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特别是在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不少方面还没有话语权,甚至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我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国际传播能力方面的问题,有西方价值观偏见问题,也有受众心理方面的问题,但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话语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争取国际话语权作为必须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争取话语权,前提是话语体系的形成,关键是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撑话语体系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没有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就没有话语权。”“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这就向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了新的使命和任务,即通过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服务于增强话语权的国家战略目标,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

话语权的重要基础在于一个国家能否产生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思想体系,能否创造出具有自己思想内涵、符合发展规律同时又具有感召力和普遍示范效应的话语体系,在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和话语体系的质量。一言以蔽之,在于我们能否创造出让世界认可和接受的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而这正是当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庄严使命和重大任务所在。

构建中国法学的话语体系,提高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必须注重提高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国际融通力,善于提炼标识性法学概念,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建构体现人类文明互鉴和价值共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境界。构建法学话语体系,应当作出长期规划和努力,要着眼于严谨的科学探索,着眼于思想权威的产生。打造有利于理论家和学者厚积薄发、十年磨一剑的政策法律机制,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解放思想、理论创新、对话交流、包容歧见、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学术环境。

【专家推荐意见】:本文基于对中国法学研究传统的历史回顾,总结七十年来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建设的重大成就,阐述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时代使命和方向路径,视野宏阔,立意深远,对于全面深入理解中国法学历程,展望规划法学未来发展,具有很强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思想中国出品,皆为原创,如蒙垂爱关注转发,务请注明转自党建网或党建网微平台,以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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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慈爱民 责编/刘文韬 编辑/郭庆 制作/王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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