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被性侵的小学女生和4个被免除刑责的未成年人
作者:Ansel
校对:LITCAVE工作室
配图:Online
这则新闻是源自凤凰周刊报道,陕西蓝田县一女孩小花(化名)在校内被4名男生侵害。
据受害人讲述,就在2020年5月27日,儿童节的前几天,因为课堂没有老师看管,4名男生把她连拉带拽拖到男厕所实施侵害。一名男老师看到小花从男厕所出来,询问后得知此事告知校方。
当事人的父亲在接到学校通知后,立即向警方报案,此后小花一直在家中没再去学校,与此同时,除了学校相关负责人被撤职之外,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地(蓝田县)公安局出局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由于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4岁,故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
「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那4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最终只是转到工读学校,而学校的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则被处以行政警告。
其实类似的事件也有,例如先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
虽然这些少年犯也会面临民事责任,但光有经济补偿就够了吗?
其实许多人在校园的时候都经历过校园欺凌,甚至还参与过校园欺凌,很多时候,这种恶会从「言语侮辱」上升到「肢体伤害」,这都是需要家长和学校配合教育的。可是像本案中4个未满14岁的男生将1个女同学拖拽到男厕所进行暴力性侵的这个事件却已然是群体犯罪。
而这4名犯罪者仅仅是被转入工读学校。
不是说这4名小学生完全没有被惩戒。首先这里要说明的是什么是工读学校,工读学校本身就是为了教育挽救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学生开办的学校。
工读学校也有自己的制度,一般孩子是不会去工读学校的,工读学校一般收容13—17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但并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少年。这些人从常规的中小学退学,或者被学校认为不宜留校学习,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进入工读学校学习。
但是就算是工读学校,大众对其的态度都不同,有些人说工读学校的存在只会给那些来这里的孩子打上标签,孩子们成长之后会被迫只能顺着标签对社会产生危害。而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保护,在这里心理老师能够帮助教育他们改过自新。
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这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对受害者公平。
加害的4名男生只需要在工读学校进行两年的平时住校周末回家的学习,而那个10多岁的小学女生的人生才刚刚开始不久,便已然遭受如此大的伤害,而且这次事情很难说不会给她留下心理阴影,甚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她的正常社会关系,可是至今她没有得到任何精神上的补偿,她和她的家人还会觉得法律是公平的吗?
我们再反思一个问题,4个年轻学生组成团伙将小学女生拖入男厕所实施性侵的行为,「从公安局的通报中指出是强奸」,这难道还不足以构成重大犯罪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而有一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五条之中就包括两人以上共犯的。
其实在这个机制中犯案的青少年不是没有得到惩戒,但是只是由于年龄,他们所得到的惩戒已然与他们所犯下的罪不相符,只要他们不是未成年人,他们很有可能接受非常严重的刑法措施,但是就是因为他们年龄未满14周岁,他们被免除了刑事责任。
能够理解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至于让他们因为心智尚未年幼而犯下错由此毁掉未来的一生,但是这对于那些受害者来说,这公平吗?
现代社会由于生活条件改善,青少年发育成熟较早,而且新型扁平化时代青少年也有了越来越多渠道了解信息。倘若这些青少年发现了刑罚与罪责严重不匹配的法律漏洞,是不是他们就会更容易犯案,这是我们亟需考虑的问题。
如果入刑的年龄定得太高,必然导致一部分人会去钻法律的漏洞,那这样的情况下受害必然是那些受害者,而学校也将担负更大的责任。
正如先前的大连13岁男孩尾随小区女性并残忍杀害10岁女孩一案,难道受害者就只能忍气吞声接受经济赔偿了事吗?
从受害者这一方看来,法律诚然没有给他们带来多少宽慰,因为这些犯案的未成年人被免除了刑罚。
然而在本文中我们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那些少年犯的。
许多人应该都看过《发条橙》,一个无恶不作的少年犯阿历克斯每日就是打架犯案,最喜欢的就是一边听交响曲一边性侵女性,而他也有自己的团队,四个人一起整日危害社会,最终阿历克斯在「猫夫人」家作案时失手杀了猫夫人,被警察带走判了14年,而为了为了早日出狱,他自愿成为监狱正在实验的「厌恶疗法」试验品。
在进行「厌恶疗法」期间,医生给他观看了大量的色情、暴力影片,还有纳粹时期的暴力影片,最终阿历克斯在精神上变成了一个对「性」和「暴力」产生生理性厌恶的人,随即到了社会上他反过来成为了受害者,不仅被同伴欺压,而且还被政治家利用。
整个影片就讲述了监狱中人对于监狱机制的反思,倘若能够让那些犯罪的少年明白伤害他人的恶是恶劣而为社会成员所不齿的,并最后自行选择向善,那么从社会的层面上来说,教育少年确实胜过将他们关进监狱。
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如何尽最大可能地得到公正和补偿亦是法律需要考虑的问题。
由此在看待问题的时候我们的观点和角度不同,确实也会有不同的考量,但是作为法律能做的就应该从双方角度出发,理出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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