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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论文

2021-03-05 0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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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论文

一、《马拉喀什条约》的订立背景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约有3.14亿多盲人与视力障碍者(其中盲人有3900万),其中90%居住在发展中国家。我国盲人及视力障碍者数量大,约占全世界盲人总数的20%。东亚与南亚国家的盲人约占全球盲人的1/3,而印度就有2000万盲人。视力障碍者要阅读正常人所接触的作品,必须对这些作品进行格式转换,将正常出版的作品转换成盲文、大字本和有声读物等格式的作品。然而,现今适合于视力障碍者阅读的作品非常有限。根据世界盲人协会的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100万左右的书籍出版,但其中只有不到5%的书籍被转换成无障碍格式版本。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匮乏对视力障碍者造成了严重伤害,严重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使其不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也限制了他们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和做研究的机会。同时这些挑战也限制了他们参加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方面的能力。要消除视力障碍者遇到的这些挑战,必须改善其获取作品的能力。要改善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能力,必须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供给。增加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供给需要极高的成本投入,而让弱势群体的视力障碍者来承担这些成本既不现实,也无可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让其承担一部分改善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能力无疑是可行选择之一。

然而,根据WIPO2006年调查,全球只有不到60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针对视力障碍者的限制与例外。即使一些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了针对权利人的限制与例外,但这些限制与例外一般也没有涉及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分享。一国制作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不能自由提供给其他国家的视力障碍者使用。现今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流必须获取权利人的许可,使得美国制作的英文版的无障碍格式作品不能提供给中国的视力障碍者使用。中国的视力障碍者要获取这些英文版的无障碍格式作品必须通过中国的相关机构进行重新制作,这无疑导致了大量不必要重复劳动,同时也限制了中美两国视力障碍者接触无障碍格式作品的范围。因而,国际社会有必要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设置一定的限制与例外来消除视力障碍者获取已发表作品所遇到的障碍,增加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量并改善其传播。《马拉喀什条约》正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与突破。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内容与突破

《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目标是便利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格式的作品,其基本途径是降低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与传播成本。这些成本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金以及流转渠道的成本等。减少这些成本的途径包括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便利跨境分享、让非盈利机构积极参与等,从而使视力障碍者能免费(或低成本)获取无障碍格式作品。这无疑需要对现行著作权体系进行革命性的变革。这种变革体现在“被授权实体”概念的创设、权利限制的广度与深度、跨境分享制度的确立等。

(一)受益人与“被授权实体”

《马拉喀什条约》的适用对象为“受益人”。受益人指包括盲人、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因而无法像无缺陷或无障碍者一样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的人以及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为确保条约所赋予受益人权益获得有效实现,《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被授权实体”概念以帮助受益人获取相关服务。“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值得注意的是,条约中的“被授权实体”也包括政府授权或承认的非盈利组织、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政府机构以及未获政府授权或承认但其主要活动或机构义务之一是向受益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因而,能否被认定为“被授权实体”主要是看其行为的性质而非政府的授权。“被授权实体”的主要职责是从事无障碍格式作品制作、交换、进口与传播,在其向视力障碍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其服务的对象只能为受益人,禁止未授权复制件的复制、发行和提供,对作品复制件的处理保持应有注意并设置记录,同时尊重受益人的隐私等。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中国现今拥有数量庞大的视力障碍人群。《马拉喀什条约》为他们提供了便利接触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契机,中国理应尽快批准该加入条约从而为这些弱势人群的发展提供支持。现今中国正在进行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修订文本有涉及限制与例外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视力障碍者设计,没有完全纳入《马拉喀什条约》所规定的相关限制与例外。因而,中国需要对著作权修改草案进行修改将条约相关内容纳入,从而促进视力障碍者利益保障。有些国家在相关残疾人权利法案中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限制来保障视力障碍者权益,如印度正在起草的《残疾人权利法案》就规定了残疾人应有权获得无障碍格式作品。我们认为,由于《马拉喀什条约》涉及到对著作权的限制,条约文本引用了著作权的相关术语以及权利内容规定,因而,通过对著作权法修订纳入该条约内容是最适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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