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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和经济法考前点题总结

2021-06-23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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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和经济法考前点题总结

篇一: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知识点总结

1、股权收购: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证券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4、担保法:除了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5、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票据法: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票据责任。

7、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8、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9、租赁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10、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11、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有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2、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此处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

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3、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总期限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1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15、发行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6、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7、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1+30%),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票据: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的被伪造者因为未从事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没有其真实签章,因此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一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票据上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0、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1、商标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局应该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请注册并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2、所得税禁止扣除,直接调增: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直接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对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营业机构之间利息。可扣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诉讼费。所得税免税优惠,不计收入,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篇二: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

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

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3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35、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独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7、个人独资企业虚假、欺骗登记的,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38、名称不符,2000元以下罚款。

39、涂改出租转让执照,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40、伪造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犯罪,刑事责任。

篇三: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1、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2、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4、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顺口溜: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现在总结一下。

顺口溜: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 (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职工代表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300万以下 7/10 300万—1000万及以下1/2 投资420万美元以下,注册不得低于210万1000万—3000 3 / 7

万及以下 2/5 投资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500 3000万美元以上 1/3 投资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不得低于1200

如下小技巧,记得快,不会忘。

注意:以下是加号,以上是乘号 (上家下沉)

3+7=10 1+1=2 420*1/2=210 3+2=5 1250*2/5=500 3*1=3 3600*1/3=1200

备考中级:长期股权投资口决,太牛了,快收藏! 口决如下:

投资种类多,先分初与续;(长期股权投资有很多种,但均要分别初始投资和后续计量来做账)

合并与投资,初始各不同;(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

同一控制下,合并按份额;(同一控制下,不确认损益,按成本转账) 中间有差额,先去调公积;(实际投资与享有份额的差额,先调资本公积) 公积不足减,再调留收益;(资本公积不足调整,再调留存收益)

非同控制时,要用公允价;(非同一控制下,用公允价值计量)

付出有差额,就去计损益;

公允多购入,大于是商誉;

公允小购入,复核计损益;

不是合并时,确认用公允;

后续计量时,是否能控制;(关于后续计量,要看是否能控制企业)

二五用权益,控制改成本;(一般情况下,20%--50%控股,用权益法。控制,用权益法)

成本核算时,计价用初始;(成本法下,用初始入账金额计价)

分派现和利,列投资收益; (分配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但超份额时,要去减成本;(超分利润时,要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核算,分清大与小;

初始大公允,就不去考虑;(权益法时,初始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为商誉,不处理)

初始小公允,损益调成本;(初始成本小于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投资有回报,收益按份额;(按所占比例确认回报)

血本无归时,权益减记零;(长期股权投资承担亏损时,将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 他日得翻身,弥补再恢复;(可以恢复)

减资为成本,就按账面值;

增资成权益,也是账面价;

成本无报价,减值不转回;

处置投资时,差额计损益;(处置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权益法核算,权益转损益。(权益法下进行处置时,别忘了还有几个科目转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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