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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2021-07-05 1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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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定向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征收补偿安置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送达的放款通知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套住房采用商业贷款的,可以申请将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办理住房公积金起缴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缴存人和单位状态属正常状态;

(二)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1年内)、首付款票据和房管局出具的备案表;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契证(1年内)及相关证明材料;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①商品房购房合同和备案表②住房商业贷款合同③商业银行还贷余额表。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和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或银行征信系统偿还贷款有不良记录的;

(二)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1年内的;

(四)一房多主所占份额不明确的;

(五)在省外购房的;

(六)购买别墅或连体别墅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完结的;

(八)其它债务额度较大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购房总价、抵押物、家庭经济收入、还贷能力、个人诚信度及其他相关条件审核确定。公积金贷款每户单笔最高限额为35万元。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借款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12×可贷款年限。

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现房抵押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25年。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房产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营业性用房的全部价值作为抵押。房产抵押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银行定期存单、国债等公积金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存单不进行跨行质押)。

抵押、质押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用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房屋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房屋开发单位交存的保证金在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供担保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均享有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为共同债权人。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变更或馈赠。作为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并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十七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婚姻状况证明(认定有效期为3个月,有注明有效期的,以注明期限为准);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表、首付款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抵押房屋的二证(房产证、土地证);

(四)预抵押贷款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备案表及开发商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预抵押申请函。电梯公寓主体工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放款,多层封顶后放款;

(五)质押的须提供当地银行存单;

(六)借款人所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八)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初审准予贷款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审查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及相关资料;

(三)公积金中心派员到现场实地查看和核实抵押物;

(四)抵押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其中二手房交易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抵押值以契税证的纳税金额为准;在建楼盘预抵押贷款的由开发单位收齐资料后统一到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

(五)召开审贷小组会审批贷款;

(六)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

(七)借款人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八)贷款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归档;

(九)划转贷款资金;

(十)借款人按月归还借款本息;

(十一)结清贷款。

第二十一条 自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1个月未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的,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中的一种按期还款:

(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 +(贷款本金 -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份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须到公积金中心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再到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还款后,借款人持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完结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当年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于次年持还款存折(或还款凭证)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上年还款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发生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变故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借款人在借款期间申请转移债务又不符合转移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质押)物,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含)以上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在处理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人继续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合同变更及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变更,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 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终止

借款合同终止并结清债权债务的,受托银行应及时出具贷款本息结清证明,抵押权(质权)人应及时出具同意撤销抵押或终止冻结止付证明,并协助办理后续手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合同被依法或依据当事人约定解除;

(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馈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资住金发〔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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