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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2021-08-10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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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人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村居民有用有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纳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一)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单位缴费率8%,个人缴费率2%;

(二)参加“单建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缴费率: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单位缴费率为5.6%、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5.0%、个人不缴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在缴费周期的第1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当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率为10%。由个人全额缴费。也可选择“单建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率5.6%)、 “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5%)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如何确定?

答:北部湾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进行了调整,按 “统帐结合”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3.5%划入个人账户。按“单建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设个人帐户。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如何计算?

答:北部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

八、应保未保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否应当补缴?

答:从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之日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当为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为2005年1月。

九、如何计算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用?

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当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的缴费率按补缴当年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执行。

十、补缴的费用是否还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开始按月划入。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年限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余额按有关规定转移。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十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三、参保人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的,个人帐户可依法继承。

十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医保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

答:目前尚未出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文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暂不可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可同时参加两个险种。

十五、达到法定退休龄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人员如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答:达到法定退休龄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后,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包括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一次性补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前参加单建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25年的,须一次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按“统帐结合”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须满5年以上;退休前参加单建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须一次性补缴5年单建统筹基金或住院医疗保险与“统帐结合”费率差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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