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三包责任如何认定与担责?检验期 保修期及质保期文章之8
三包责任如何认定?三包责任到底是由销售者承担,还是生产者,或者修理者承担?这些问题经常会出现在人们的生活生产实践中,每个普通的生产生活者,均会可能与三包责任相关,要么是三包的责任者需要承担三包义务;要么是三包权益者,可以享受权利。看似人人可能都懂得的三包责任,可要完全厘清,也还是有一定难度。
什么是商品三包责任?原则要求谁承担三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的规定:
①所谓的三包责任是指消费者买到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时,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由此说明,原则上是要求“谁经销,谁负责”,即要求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
②在如下特殊情形下,消费者也可以要求修理者承担责任,如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但是修理者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没有将产品修复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生产者向社会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
③按照国家的三包政策规定,销售者没有权力通过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缔结合同约定,来免除自己单方的三包责任,如现实中较为典型情形有销售商常对消费者提出,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销售商对于三包责任,除非与消费者有例外约定,否则销售者的三包责任基本没有可能脱除。
国家实行三包的商品范围有哪些?
所谓的三包商品范围,通俗一点说是哪些商品必须需要实行三包责任制。
国家实行三包商品目录制,国家一般会根据社会消费水平及科技的提高与变化,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实行强制要求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即使未纳入三包规定的产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需要依法负责提供修理、更换及退货处理,并且需要承担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责任,如下情形一般要求三包: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作了特殊明示,且让消费者知情的可以不三包;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一般是指强制性标准,或企业向社会承诺的标准;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④所售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消费者要求退货的。
进口产品同样需要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1995〕458号)的规定。
如下商品已列入三包商品目录,或者国家单独制订规范性文件要求三包: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家用汽车;微型计算机;固定或移动电话机;鞋类;农业机械。
国家实行三包目录制,主要还是基于科技技术水平因素考量的,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化妆品等),如果国家强制要求实行三包制,因受现时期的科技水平限制,会对社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但是,这类特殊商品的生产及销售商向社会承诺实行三包,则国家表示鼓励。
商品三包责任范围有哪些?
所谓的商品责任范围,是指销售者或生产者或修理者需要承担商品三包责任的具体情形,即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出现哪些非正常情况时,需要启用三包规则。
商品三包范围一般有: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通俗的说法是产品没有原本应有的使用价值,并且事先又没有向购买者声明;
②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即购到的与产品宣传材料上或者其商品说明书上标示的不一样;——这也就是人们经常看到某些广告或商品说明书上时常标示有“产品以实物为准”字样的提示,企业就是基于这一规定,防止因未标示清楚而需要承担三包责任;
③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一般是指不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
④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经检定不合格,肯定是不合格商品,肯定要三包;
⑤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对于这一点,特别值得广大消费者注意,这是最为值得消费者援引维权的规定。
特别说明:商品三包责任范围与三包的商品范围有重叠的地方,但也有细微的区别。
(未完待续: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文章之9)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2019年5月6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