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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神”系列三篇文章过后 我们改变了什么?

2020-11-18 20: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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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兆君

《一场暴跌背后的预谋:他们在直播间免费听课3个月,被收割了几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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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美女股神”沦陷,账户中天天都有涨停股的秘密原来是这样》

“股神”系列三篇文章过后,我们改变了什么?

也许,我们改变了很多人。我们收获了百万级的阅读量,数以万计的转发,几千条评论。哪怕一个人因看到这个文章而警醒,这个报道就有意义,显然有很多人警醒了,许多留言都说已经在受骗边缘,幸亏看到了这篇文章。

也许,我们什么都没有改变。当初加入的那些微信群里,好像一处世外桃源,报道没有产生一丝涟漪,助理不停晒着盈利单,不断有人百万入金去做现货。直播群虽然当天暂停,但很快骗子又换了直播教室,继续讲课,仍旧是几千人的规模。

我们还能做什么?我反复在想这个问题。

1

如何辨别是不是骗子?

文章发出后,很多人在后台截来各种各样的图让我们辨别:这个做黄金的是不是骗子?那个做茶叶的是不是骗子?那个做艺术品的呢?说真的,这些问题我没有办法回答。

能够让你一眼看出来的骗子,绝不是一个合格的骗子。

比如在我们第三篇文章中揭露的骗子,他们的潜伏期长达3个月,在此前的这3个月他们都没有骗,是做公益有爱心的股市高手,只有在他最后暴击的这一刻,才露出真面目。我现在间或还潜入这伙人后来开的直播群里听课,真的讲得很好,一些基本的技术分析,辅以人性的分析,极具蛊惑性的话语,如果我不是事先明了整个套路,哪怕最初我是带着怀疑、带着戒备来听课的,一段时间以后,我也会相信这些老师。

有个投资者向我们求助,说已经把我们的文章全都发给他朋友看了,但他朋友还是执迷不悟,该怎么办?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告诉记者,股市诈骗的主要特征是:主动联系投资者,免费指导操作,提供内幕消息,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交流,经常炫耀获利。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三项特征,可以基本判断为证券投资诈骗。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中国对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内容,目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公司尚不足百家,所以,我们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是遭遇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所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可要求查看对方取得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等证照。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是在“盛良物流”案中,损失惨重的一位投资者总结出来的教训:

大家谨记一句话,无事献殷勤,非奸既盗,如果有不认识的人主动和你联系,有什么免费讲座、免费推荐的,一定一定要记得,他就是骗子。天下没有免费的东西,天上也不会掉馅饼,不论怎么关心你,他关心的永远是你口袋的钱;无论他现在帮你赚了多少,前面一定挖好了一个更大的陷阱等着你。他关心的不是你口袋的钱越来越多,而是你口袋的钱怎么到他口袋里去。

2

如果遇到骗子,应该怎么办?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骗你的人就在网络那头,你能听到他说话,听到他笑,看他重复着几个月前的套路,你恨得咬牙切齿,却什么也做不了。

当初做盛良物流这个局的那伙人,四男一女,只是换了名字,又进行了新一轮的直播。几个教室同时上课,声音一模一样,讲的内容也一样。搞笑的是,为首的一个骗子新的身份叫俞言,有一次其他老师在吹捧他的时候,不小心说成了他以前的身份:钱诚老师。

这伙人最狡猾之处就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讲课只有声音不露面,微信号都是买的,不收服务费,联系都是通过QQ或微信,接盘都是心甘情愿……

厉健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天下掉馅饼”“免费蛋糕”,如果怀疑遇到骗子,要保持冷静,尽量固定证据,比如电话交流录音、微信聊天截图、保留汇款凭证、设法约出来见面等。收集初步证据后,投资者可以报警或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这类诈骗盛行于网络,受害人分散各地,受骗金额大小不等,诈骗团伙分工明确、随时转移人员和财产,因此,监管部门异地查处和公安机关抓捕的难度很大,投资者最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关键还是理性投资,事先防范,远离股市诈骗。

刘国华律师建议,投资者因非法证券活动上当受骗后,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商或证监等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非法证券机构涉嫌诈骗、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或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损失,如一名投资者的受骗金额不够立案标准的,可联合举报。如相关投诉举报线索明确、具有可查性的,地方政府、工商、公安或证监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将依据各自职能对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3

可能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刘国华律师表示,在盛良物流事件中,受骗者可以“编造虚假信息”起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律师提醒投资者,要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幻想,始终保持理性投资的心态,不要轻易相信所谓“股神”。

4

还有哪些主体需要担责?

A

推广平台

骗子再牛,也要借助平台来招徕客户,比如说在微博上投放广告,通过某些财经微信公众号发推广文章。骗子通过有偿广告进行推广,加微信、QQ好友等,那么这些平台有没有责任呢?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平台应该担责。即使这些广告的内容是以公益、免费、分享等等为幌子,但公益不代表合法。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从事股票咨询一定要具有资质。平台在接这种广告的时候,需要审查相应的资质。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经营者完全有义务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B

券商

相比于直播室里那伙人的肆无忌惮,客观地说,涉事券商在报道发出后采取了一些行动,包括给客户群发短信提示风险,将高得夸张的出金汇率差调整至正常水平,近日陆续有受害者接到客服电话询问事情经过。但是,他们还可以做得更多,比如说严查事情真相,揪出其中的“内鬼”,甚至将收得过高的汇率差返还给客户……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一家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刘国华律师表示,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刘国华律师认为,对境内投资者而言,投资外股、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黄金交易,将面临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面临的是资金往来风险。进行上述投资必须购买外汇,将美元或港币、欧元等通过境内商业银行汇入相应境外券商的商业银行账户,这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毕竟目前人民币升值趋势明显,同时还有电汇的手续费。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资本项下外汇不允许自由流动的规定。同时,投资者若想收回投资也非常困难。一方面,海外银行很难直接把资金汇入内地个人银行账户;另一方面,国内结汇也面临层层审批,投资者想要大批汇款进出将非常困难。

其次,面临市场风险。这在任何一个资本市场都存在,海外市场风险也是比较高的,价格的波动区间更大。

第三,面临资金安全风险。海外金融机构大小不等,难免鱼龙混杂。香港、美国等地对小公司限制不多,因而风险比较大。小公司多以较低的佣金来吸引客户,对大陆投资者有相当吸引力。香港曾经发生过多起小券商席卷客户资金的事,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最后,面临维权风险。大陆和香港、美国等分属不同的法系,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存在很大差异。投资者与境外公司或个人发生纠纷,大陆法院可能无法立案审理。投资者只能依据海外法律到海外打官司,难度和成本都非常高。因此,境内个人投资者很难有效利用海外法律保障及维护权益。

请记住,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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