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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生跳楼事件丨患抑郁症4次自杀未遂 曾受班主任猥亵

2020-11-27 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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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我一直陪女儿四处求医,找学校和教育局要说法。”李某奕父亲介绍,女儿随后被诊断为抑郁症,曾服药物、用床单撕成条打结等行为试图自杀。曾多次往返学校,没待几天就要回家。李父曾坚持要学校公开道歉,学校却提出可赔偿35万,要求放弃诉讼。

全文3939字,阅读约需8分钟

近日,甘肃庆阳一19岁女生李某奕跳楼自杀事件引发关注。昨晚10时许,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召开“西峰6·20女孩跳楼死亡事件”媒体通气会,介绍李某奕自杀过程的同时,也介绍了其此前受到高中班主任猥亵,及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情况。

▲昨晚,“西峰6·20女孩跳楼死亡事件”通气会现场。新京报记者 秦宽 摄

此外,有围观群众在现场起哄以及发布视频。警方介绍称,已有两名围观群众因妨碍救援被行政拘留,24日又确定6名,事件正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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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奕跳楼前4次自杀未遂

情况说明称,6月20日,李某奕在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丽晶百货大楼8楼跳楼自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死者李某奕,女,1999年4月25日出生,合水县吉岘乡人,现租住西峰区城北广场附近。2018年6月11日以来,在西峰小十字地下商业步行街服装店做导购。

6月20日15时45分,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西峰区南大街丽晶百货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报警:称丽晶百货大楼一女性坐在8楼窗户外侧,欲跳楼自杀。随后民警、消防多个部门前往现场救援。

▲6月20日,救援人员营救现场。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19时15分许,救援未能成功,李某奕坠楼死亡。

经调查,李某奕于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先后两次因抑郁症服用过量阿普唑仑等镇定类药物自杀未遂。2017年5月24日20时许,李某奕上到庆阳六中教学楼5楼欲跳楼自杀,被及时解救。今年1月15日,李某奕又服用曲唑酮片等大量抗抑郁药物第四次自杀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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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猥亵被行政拘留十日

昨日的通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李某奕在校期间被猥亵的情况。

2017年2月26日,李某奕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局报案,称被其班主任吴永厚猥亵,要求查处。

经办案部门调查:2016年9月5日15时许,李某奕在庆阳六中高三(二)班上学期间,因突发胃病,被辅导老师安排在公寓楼D栋109宿舍卧床休息。当晚9时许,班主任吴永厚进入109宿舍询问李某奕病情时,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5月2日,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猥亵行为对吴永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5月3日至5月13日,在西峰区拘留所被执行拘留。吴永厚不服处罚决定,向庆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市公安局审查,认为对吴永厚行为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维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间,李某奕父亲认为公安局处罚不当,到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区检察院调阅案卷后认为吴永厚的行为涉嫌犯罪,书面通知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于2017年8月10日立为刑事案件;8月25日对吴永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1月20日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审查后于今年3月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奕遂到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5月18日,市检察院维持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目前,李某奕跳楼死亡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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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救援2名围观起哄者被行拘

多个现场视频显示,一黑衣女子坐在高楼中部的外沿部分,楼下有多名群众围观,其中有人在鼓掌起哄的声音。有人高喊“怎么还不跳”。另一个视频显示,黑衣女子身子悬在半空中,一消防队员趴在楼层外沿部分抓住女孩的手,随后女孩坠楼,传来消防员的嘶吼和痛哭声,而楼下一片叫好声。

事后,在多个视频发布平台,可看到有人将女孩跳楼视频对外发布,并附有“要跳就赶紧跳”、“等在楼下一个多小时好热,赶紧跳”的言论。

▲6月20日,救援人员营救现场。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在昨晚的媒体通气会上称,对于事发当晚在现场起哄拍摄视频妨碍救援的人员,目前已有2人被行政拘留,24日又确定了6人,事件正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清楚后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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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消防员还在接受心理疏导

针对网友提出为何现场没有打开救援气垫的问题,庆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峰区大队西峰区中队长许积伟在通气会上回应称,救生气垫是救援的标配,当时屡次打开救生气垫,但女孩抵抗情绪很严重,为稳定她情绪,没采用这个方法,另外登高救援车一有升起动作,女孩就扬言下跳,先后重复三次。

许积伟称,在劝说引导过程中,女孩李某奕称此前见过面。“她说我见过你,你看我这次选的地方怎么样?”许积伟想起,去年5月24日傍晚,李某奕在庆阳六中教学楼5楼欲跳楼自杀,被他救下。

此后,许积伟借送水的机会翻出窗户和她沟通,但她拒绝了救援绳,劝说三个多小时无果。其间拒绝任何人靠近。下午7时许,她身体往外挪动,身体大部分悬空,对许积伟说:“哥,我突然间清醒了,谢谢你,我要去天堂了,天堂一定很美。”

当时他离李某奕只有一尺距离,便立即扑过去试图抱住,但李某奕激烈挣扎拒绝,身子向下滑落,许积伟双手抓住她一只手臂,右腿夹住她腋下,另外的救援人员也来帮忙,但因事发地狭窄无法借力,女孩一直叫“放开,我活着很痛苦。”随后坠楼。此刻登高救援车仅升至一半。

许积伟称,当时自己内心很痛苦便大哭大叫,和他一起救援的战士是中队的一位班长,年仅21岁,至今尚未走出心理阴影,还在接受心理疏导。

▲消防官兵现场痛哭。新京报动新闻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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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女孩父亲:不跟围观起哄者计较

昨晚,李某奕父亲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一份女儿手写的控诉状,其中可看到,她是庆阳六中高三二班的学生。在自述中,她讲述了自己曾被班主任性骚扰的一段经历。内文称,2016年9月5日,李某奕在教室内突然胃痛,回宿舍休息,晚上8时许学校停电,半小时后吴永厚坐在她床边简单询问几句后,突然伸手摸她的脸。

“他疯了一般地扑过来抱着我不松手,然后开始亲我的脸,吻我嘴巴,咬我耳朵,一只手在我背后乱摸,想撕掉我衣服。”她在控诉状中说,此刻另一名教师推门而入,随后李某奕逃回宿舍。

李某奕在控诉状中称,此后学校多位老师找她谈话,“后来我经常头疼、睡不着觉,只想撞墙。”

据李某奕父亲称,吴永厚曾向公安机关辩解,当时是在用嘴和脸为李某奕量体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才定了他是猥亵。”李父说,事发一个月后女儿经常头疼,去当地医院检查毫无结果,李某奕才哭着告诉他,9月5日在学校发生的事,以及学校教师引导她不把事情告诉家长。

“这两年,我一直陪女儿四处求医,找学校和教育局要说法。”李某奕父亲介绍,女儿随后被诊断为抑郁症,曾服药物、用床单撕成条打结等行为试图自杀。曾多次往返学校,没待几天就要回家。李父曾坚持要学校公开道歉,学校却提出可赔偿35万,要求放弃诉讼。

李某奕父亲回忆,6月20日下午4时,接到朋友电话说城中一高层上有个女孩跳楼,自己骑车去现场,中间打电话女儿不接,后接听但不让其到现场,自己到场后,民警将其带到8楼物业办公室,他以为和前几次一样女儿会平安到自己身边,没想到得到了女儿从楼上跳下的消息。

对于跳楼现场有人起哄,李某奕父亲表示“不跟他们计较。”称自己不想把负面情绪传递给家人,要和家人好好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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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此前,李某奕家属在网络上公布了其生前写给庆阳市人民法院的控诉状。在这份长达六页的自书控诉状里,李某奕详述了她先后两次被班主任吴某厚猥亵的经过。当然,仅凭其一面之词,司法机关不能就此判决吴某厚该获何罪。

问题是,当地检察机关认定吴某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已经被舆论质疑。在此,不妨先看看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核心理由有二:第一,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认定吴某厚对李某奕有“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的行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第二,无法认定李某奕患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诚然,认定某个行为的后果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司法机关具有裁量权。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两部法律对同一行为的处理相差悬殊,如何选择适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情节恶劣”“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与《刑法》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保持平衡和协调确实存在较大争议。

不过,认定一个行为的情节轻重,不仅要看过程还要看结果。单纯的“亲吻额头、脸部和嘴唇”,的确情节不重,但如果这个行为所构成的后果很严重,那就该另当别论。

当然,本案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核心关键正在于李某奕患抑郁症及后来的自杀行为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当地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没有罗列在案的证据,仅载明“经公安机关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均对此无法界定”。显然,这样的“无法界定”与所做出的决定之间并不具有强关联性。

《刑诉法》第144条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而本案中并未进行任何的法医学鉴定。虽然抑郁症的发病机理较为复杂,可能存在很多触发因素,但这些触发因素仍可以结合生活经历等进行排除或筛选。

更重要的是,李某奕被诊断为抑郁症之后不久,又被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顾名思义,创伤后应激障碍必须以创伤为诱发机制。因此,本案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似乎还有进一步侦查和论证的空间。

认定吴某厚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取决于证据,但证据是否充分有时候又取决于侦查机关是否穷尽了调查手段。李某奕自杀身亡的悲剧,固然不应该成为对吴某厚滥施刑罚的理由,但同时司法机关在相关责任厘清上也需更谨慎和周全,以避免可能的放纵犯罪。

新京报记者 马骏 张彤 邓学平(律师) 实习生 张熙廷

值班编辑 花木南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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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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