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南长沙托管所老师被打事件当事人的发言!
众所周知,前几天长沙一名托管所老师被家长带人围殴的事情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的,同时也有很多很多网友抱着正义(吃瓜)之心一直想看故事后续。
昨天各大新闻爆料出了一个双方当事人发言的视频,各位不知道的可以查一下或者看完我上一篇文章再回来看这篇文章。
我只是发表我个人的观点,对事件的任何一方都不偏袒。
我认为任何一方的发言都没有完全的可信度,打个比方:如果你和别人打架被问及原因,你是会无畏承认错误还是会尽量让别人觉得自己是有理的一方?
首先,所有事情基本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凡是冲突必有导火索。我们可以从李老师的发言中了解到一个隐藏的事实,不知道你们看没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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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我们大致了解了,女孩丢了钱,李老师承诺她写一篇作文就赔给她100块钱,然而最后小女孩并没有得到钱。李老师说是因为女孩态度不好,谁又能知道呢?反正小女孩是被欺骗了,丢了的钱也没有找到,所有人都只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随缘,丢了钱自认倒霉;二是发火。
诚然,小女孩选择了后者。只不过她的言语做法十分不妥,然而李老师对于一个三年级的小孩没有进行教育感化,而是一直骂得小女孩一无是处,还要和家长继续骂。
请你们不要抱有主观态度,顺着我的思路想一想,这些东西是不是被我们忽视了?李老师作为老师真的起到教育感化的作用了吗?她的做法可取吗?
其次,我们再来看这个家长的作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反正她肯定是坐实违法这个罪名了,这个无可非议。
我觉得她的发言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第一,她去托管所之前肯定是抱着纠结多人前去威慑这个老师的想法;第二,她们或许真的是为了给孩子出气,不过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她们都是莽夫;第三,如果真的如她所说老师不给孩子吃饭的话,大可收集证据后去相关部门举报。
反正这件事情如果启动法律程序,败诉的一定是家长一方,法官都用不着斟酌的。
●首先,他们在学校围殴老师必定违反了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其次,如果家长方撕扯老师裙子以及内衣的情况属实,那么其还涉嫌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我再谈一谈目前的托管所现状。据知情人士介绍,目前很多托管所老师都没有教师资格证,教育孩子也是采取暴力强制措施。只有极个别新来的女老师会对孩子和蔼一点。
家长发言说李老师作为托管所老师不接送学生,也不给孩子留饭吃,如果情况属实的话那么我们这些观众也应该理性看待。她这种情况就属于恶人自有恶人磨了并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的话,那么我会对此言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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