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平台不想删除侵权文章 是你的通知不符合规定
当前自媒体日渐流行,很多网友都拥有自己的自媒体账号,有些自媒体为了吸引更多粉丝或者为让文章有更好的曝光率,而抄袭他人的文章,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有些著作权人(通常为作者)抱怨自己联系了平台,平台却不删除文章。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之下,是著作权人的维权的方法不正确,并非平台不愿意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通知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建议著作权人同时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文章,其中至少有一份通知是书面,而且是通过国家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邮寄时要拍一个视频,证明自己把上面的通知放到特快专递内,并收好发票和存根联。可能有些著作权人不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这个名称可以查询到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站的话,可以在工信部网站备案查询中输入域名来查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如果是手机APP的话可以在应用商店里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如果平台自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可以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