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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 你要的知识点都在这

2020-12-08 1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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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期写完小学《综合素质》模块一:职业理念

今天这一期带来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

跟着肖老师一起进入复习吧!

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

学习建议:本模块均以选择题出现,8题,共16分,知识点较多,以记忆为主,建议多做题,在做题中进行记忆。

第一节: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普通法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第二节: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法 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实施双语教育)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学教育工作

4、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5、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7、行政处分(较轻)

①不按照规定预算核拨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

②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责会退回,情节较轻的

③违规收取费用的

8、刑事责任(构成犯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等

9、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普通法 单行法 2006.9.1施行

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亦可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工作或居住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4、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8、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9、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1.1施行9月10日教师节,是教师法规定的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

2、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选择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天内处理。被申诉人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4、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实施,属于“教育规章”。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什么情况造成的伤害学生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经常考,这一部分请仔细阅读书本相关章节。

以下12条,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前提条件,详细内容见书本)

1、校舍等 2、安全保卫 3、食品、药品、水 4、组织活动 5、教职工疾病(学校知道) 6、安排不宜成年人的劳动 7、学生疾病不宜活动(学校知道) 8、学生突发病,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 9、体罚学生 10、发现危险未制止 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 12、其他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基本上每年必考

1、工作方针:①优先发展(战略地位)②育人为本(根本要求)③改革创新(强大动力)④促进公平(教育政策)⑤提高质量(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3、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4、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

5、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

6、减负: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学校不排名,不下达升学指标,规范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外、课外活动等。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7、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8、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师范院校为主,综合大学参与)

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选择题(掌握什么行为,体现或剥夺了什么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管理学生)

4、获取报酬权 5.参与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了解即可)

第四节: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经常考,什么行为剥夺了什么权利)

1、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4、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保护(人格权、身份权) 2、受教育权的保护 3、义务教育保障权

4、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选择数经常考

本模块基本上以记忆为主,主考选择题,大家要好好复习哦!

模块二就本期写完,下一期为大家带来模块三:教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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