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卫战 | 关于“大棚房” 不可错过的知识点系列(五)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
进入边排查边整改阶段
西安市长安区“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给出了解读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形成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有关政策口径
供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参考
......
跟着长安君来 get √ 知识点
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
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 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
☆ 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预警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疾病防控等相关规定。
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乡镇政府监管职责
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
1
负责监督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和备案核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督促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2
负责巡查、制止和督促纠正各类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违规圈占土地行为、擅自改变用途行为、进行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等问题。
3
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等问题,及时报告区县国土、农业等主管部门。
4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 农业部门监管职责
☆ 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执法巡查
☆ 及时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 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责
1
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
2
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
3
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4
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严肃查处
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
√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 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 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限制,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 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查六类违法行为
★违反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批准临时用地、备案设施农用地行为。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行为。
★ 在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超过用地标准,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行为;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行为。
★ 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打政策擦边球”的项目,坚决不予备案。
★ 对变更调查中发现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为名实施违法建设的,及时移交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 违反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批准临时用地、备案设施农用地的,认定其批准文件、备案文件无效,对弄虚作假、违规批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责任。
坚持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坚持坚守耕地红线
保护群众合理合法权益的原则
拆出正气、拆出规矩
拆出和谐、拆出发展
关于“大棚房”
今天的知识点 get √ 了吗~
下期精彩,我们继续来约~
文字来源:西安市“大棚房”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水云间 | 审核:长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