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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2020-12-16 14: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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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

据舒城县公安局的消息称:2020年6月5日,舒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成功侦破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家住舒城县某小区的袁某因孩子考试成绩不理想,醉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将自家阳台上的数个花盆和木椅从六楼扔向楼下的小区道路,并辱骂过往行人,引起小区住户的不满和愤怒。公安机关侦查后,全面有效收集固定证据,6月18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该案犯罪嫌疑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多次造成伤亡悲剧,如何保护居民“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民众期待解决的问题。以往处理过程中,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但该条文规定的较为宽泛,对相关侵权责任的举证主体规定的不够科学,加之现实中高空抛物通常由于难以确定真正的肇事者,造成大部分住户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证据,从而导致此类案件受害人的损失,通常只能由全楼住户共同承担。这样的规则虽然保护了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补偿,但是很难保障法律的公正性,不仅有损司法权威,也极大的影响了邻里和谐,在社会上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回应了这一社会热点。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相较于以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从高空抛物侵权后的法律承担,到日常规范管理,以及侵权的调查取证,都做了详实的规定,更为科学合理。首先,作为事先预防,该条强调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相关规则确立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做到了与高空抛物行为相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衔接,保障了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其次,该条在承接了以往《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者的立法思维基础上,又避免了在法律上施行“连坐”,对责任查明、侵权责任人的确定、事后追偿等都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尽量在保护受害者的基础上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再次,民法典还增添了相关保障措施,进一步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规定,要求他们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出现,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增加了相关责任人员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制度,这也为在事后查清了具体的侵权人时,保障承担了责任的民众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其追偿已付出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该条文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前置程序的要求最大化地解决了高空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的现状,利用公安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尽量还原事件真相,避免“一人抛物、全楼买单”,使违法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避免了牵连无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在此,律师提醒您,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呼吁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随意抛掷物品,同时,还要经常检查自己家阳台的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当,避免一时大意坠落,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朱政 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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