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派诗人 唐顺之认为文章创作也是有法度的?你认同吗
唐顺之认为文章创作不能没有法度,就如同工匠不能没有技巧一样。与复古派前七子相同,他们将法度看作是文学创作必须遵守的必不可少因素。唐顺之对法的具体认识与王慎中论法的观点颇为相似,明确提出了文章结构的不可易之法,指出:“文必有法,出乎自然而不可异者,则不容异也。”那么,什么才是“不可异”之法呢?唐顺之一方面强调诗文创作法度的共通性准则,一方面指出诗文创作之法即是“开合首尾经纬错综之法”。
他认为文学创作不应该如秦汉之文那样“决裂以为体,餖飣以为词”,“气离而不属,声离而不节”,虽是注意到了文章的遣词造句之法,却忽视了文章创作需声气贯通、结构连贯的特点,也就丢失了诗文的不可易之法。相比于王慎中对结构之法的认识,唐顺之的“法”实则更为具体、进步。茅坤和归有光也有有关诗文创作应遵守法度的主张,他们虽不像王、唐二人那样明确指出诗文创作具体的法式和规则,但并没有忽视文章创作所需要的技艺准则,从他们所师法的对象上可以看出,严整的行文法度也是他们推崇唐宋古文的主要原因。无法之法,自有机杼,与前七子诸子不同。
唐宋派在强调文学创作文字法度规矩不违背于古人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创作中法度的变化,以及法与意之间的关系特征。这就涉及到他们所指的文字之源与师古人之法二者之间的联系。王慎中曾指出:“惟其学之不谬,故著为古文词,吟咏性情,敷扬事理,莫不有古作者之法。”他首先肯定学习和揣摩古文之法的必要性,并认为古文之法的最好呈现无外乎写情与叙事的结合,但对于如何学习,以及如何权衡和处理诗文表情与创作技巧二者之间的关系,很显然,王慎中并不主张“规规仿合形似”的摹拟古人的创作法式,在他看来,对古人创作法度的学习,要在以古人为准则的基础上学会“自有机杼”。
也即是诗文创作在表情表意上要以创作主体内心的体悟为主,形式上则要在不违背古法的前提下讲究法度灵活的运用,将创作主体的一己内心与法度的使用结合起来,达到二者完整的统一。这正如王慎中所称的“其作为文字法度规矩,一不敢背于古人,而卒归于自为其言。”其中“自为其言”与“自有机杼”之意相一致,即是指创作主体一己内心的真体会、真感受。王慎中认为在“自为其言”的基础上讲法,才能不拘泥于“形似”之法,才能做到诗文之法“有约有放”。其中,“约”正是遵守法度的体现,而“放”则是对内心体悟的强调,二者的统一才是王慎中所论的法式之“真”。
同样,他以此来论及初盛唐诗歌,称赞“盛唐之诗则人人有眼目,篇篇有风骨。”他在创作中注重个人内心感受的融入,在古人的法式中看到了盛唐诗人各自的体悟之“异”,进而强调诗人各自不同的创作风格特色,这正是他反对前七子为格调所束缚,忽略情思,专求古人之同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实际创作中比前七子看得更深远,更具体。同样,唐顺之“本色论”的提出,也并不是对文学创作法度的反拨,而是更加强调法度运用的灵活和变化,他认为古人以“神明”作文,学习古文就要研究古人创作的思想特征,以运用于自身的文学创作之中。而“法”即是这种主体思想变化活动的外在形式体现。
它必须为“神明”所用,同时又不违背古人的创作规则。虽带有一些玄虚的色彩,但不可否认的是,唐顺之所论之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与创作主体的内心活动、情感体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另外他提出了文章创作“有法而无法”的境界,他说:“唐与近代之文,不能无法而能毫厘不失乎法,以有法为法,故其为法也严而不可犯。”在他看来,唐宋之文并不是“无法”,而是在创作时没有露出法的痕迹,达到了一种“自然”“浑融”的纯熟创作境界,而这正是法度的灵活运用,与主体内心思想统一的具体体现。这一观点也体现在茅坤、归有光对法度的探讨中。
上文提到,茅、归二人将个人情感融入到文学创作中,十分重视文学的抒情特征,然而,他们在论法的同时,也注重行文之法与情感外现的融合,甚至是主张以情来驾驭法式,使诗文创作体现一种自然浑融的创作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