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守梅事件反转不是体罚的胜利
【张都现专栏】
杨守梅事件反转不是体罚的胜利
原创作者|张都现(山东省新泰一中科研处主任,山东省教科院访问学者,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中学高级教师)
2019年7月28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对县教体局、五莲二中严肃批评教育,根据杨守梅老师个人意愿,将其从原学校调往五莲一中,教体局撤销对她的追加处理决定。
此前的4月29日,五莲二中2016级两名学生逃课,被班主任杨守梅安排学生叫回,在四楼门厅内用课本抽打。5月5日,五莲二中做出处理决定:杨守梅停职一个月;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向学校书面检查;承担诊疗费;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两个月后的7月2日,五莲县教体局追加处理:扣发杨守梅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五莲二中新学年不再与杨守梅签订聘用合同,将杨守梅老师列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
杨守梅事件发生后,我曾经打过一个比方,杨老师“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项,应当给予扣2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当地的主管部门却直接处以吊销驾照。过重的处罚突破了普通人的认知底线,惹恼了吃瓜群众,互联网上掀起一波又一波声援杨老师,讨伐教体局的惊涛骇浪,从个体事件到重大舆情,再到高层关注,最后事件反转,再次诠释了媒体和网络的力量。不出意外的话,当地教体局长近期易人是大概率事件,让我们拭目以待。
杨守梅事件发生后,互联网上陈渣泛起,又有人借机炒作“教师体罚权”,呼吁“如果今天不打孩子,明天整个民族就要被别人打!”“黄荆条下出好人,自古而然。”“强烈要求给教师以体罚的权利!”“体罚的帽子让中国教育无地可守!” 把体罚权上升到国家兴亡、民族振兴的高度,还收获了一大批忠实拥趸者,这是一股很可怕的思潮。
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杨守梅事件反转是教育良知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是群众的胜利,更是舆论的胜利,但是,绝不是体罚的胜利。
我们需要教育惩戒,但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
首先,教育惩戒和体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教育离不开惩戒,但是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基于教育教学关系,本着保障学校秩序和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通过对违反规定者实施一定的措施,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和羞耻,产生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行为的目的。
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施行的棍棒教育的具体表现形式。(王焕勋)
正常的教育惩戒的方式有言语责备、隔离、写检讨书、留置、班内剥夺某种权利、罚作业、罚做某事、日常操行评定、约见家长、没收物品、取消某种资格、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回家反省、赔偿财物、开除学籍等。
体罚的方式主要分3类,即身体接触类体罚,比如打耳光、打手心、拳打脚踢、揪耳朵、命学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在学生脸上刻字等;非身体接触类体罚,如罚站、罚跪、罚晒、罚跑操场、罚抄作业等;心罚类体罚,主要指教师对学生心灵的惩罚、虐待,用讽刺挖苦、漫骂中伤、威胁恐吓、故意忽视、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学生。
其次,要清晰看到体罚的可怕后果。
教育惩戒和体罚都是会给学生带来痛苦,但是两种痛苦性质截然不同。教育惩戒不是“以暴制暴”,学生产生的痛苦是经过教育后发自内心对自己行为的悔恨,是一种内在的磨练,学生经受的痛苦以不损害身心健康为前提。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为了制裁而制裁的报复行为,它的痛苦是由老师直接施加的外力造成的,是一种单纯的肉体的痛苦。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紧张、恐惧、焦虑,诱发学生对老师、对学校和学习的反感,不利于学生学业水平的提高。频繁遭受体罚的经验会引发学生逐渐丧失对体罚的敏感,如果教师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加重体罚,恶性循环,师生关系会愈加紧张,容易诱发学生对老师的恶性报复,后果不堪设想。
2019年7月10日,河南男子常仁尧当街殴打20年前的班主任案件在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回忆自己当年被老师殴打虐待的情形,他说自己最在意的并不仅仅是体罚,还有体罚造成的心理伤害。我们在谴责犯罪的同时,也要反思体罚带给学生的巨大伤害。
加拿大学者曾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发现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中,有21% 患上焦虑症、70% 患上抑郁症 、13%酗酒、17%吸毒。
有人可能会说,在我们上学的那个年代,老师打学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也没见哪个学生因为挨打就变成精神病,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一方面,过去的孩子有更强的心理和身体承受能力,现在的孩子普遍缺少这一点,时代变了,教育方式要与时俱进;另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自己不愿接受体罚,也不要把体罚施加到别人身上,问一下过去受过体罚的学生,他们愿意受到体罚吗?他们有没有心理阴影,谁能保证邪恶的种子一定不发芽?
再次,废除体罚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一些人鼓吹恢复教师体罚权,往往借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说事,实际上,体罚在国际上越来越不被接受。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截止2016年,49个国家完全禁止了在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有些国家是部分地区允许体罚,例如,美国50个州,有23个州允许体罚。
即使有一些国家许可体罚,但对实施情形、手段、程序有明确规定。
例如,韩国教师可以体罚学生,但是仅限于如下情形: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体罚工具: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
最后,体罚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作为现代社会的教育者,教师不能把自己的教学行为凌驾在法律之上,一言一行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国家法律对教育惩戒和体罚给予了不同的要求。
在现有政策法规中,对教育惩戒是有明确赋权的,正当的教育惩戒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文规定,可以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与此同时,任何形式的体罚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都反对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法律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有其合理性,我们不能因为一两位学生调皮、不听话就大动干戈,甚至把体罚看成拯救中华民族教育的伟大工具,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教育发展不是建立在体罚的基础之上。
201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7月27日,央视综合频道新闻周刊节目针对铜陵周安员教师投江和杨守梅被追加处分的事件发表评论:“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成为一个社会的共识。”
现在再来分析杨守梅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缺乏明确清晰的教育惩戒制度,学生违规违纪之后,普通教师闪转腾挪的空间非常狭仄,经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的境界——管与不管,管多管少不好拿捏,不管属于失职,于自己的职业良心过不去;过度管理可能越界,如果有完备的教育惩戒制度和规范的教育惩戒流程,杨守梅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当务之急,我们需要相应中央号召,建立教育惩戒制度,而不是赋予教师体罚学生的权力。
这才是杨守梅事件留给我们的反思!
作者简介:
张都现 山东省新泰一中科研处主任,山东省教科院访问学者,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中学高级教师,目前主持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立项课题“高中学校建立校为本的教育惩戒制度研究”(编号:YC2017368)和2019年山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普通中小学教育惩戒制度建设研究(项目序号:3709016)。
(本文为张都现老师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