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庸诉江南”到“戏精牡丹微博大战”:莫让敬意变歉意
“人生在世,去若朝露,魂归来兮,哀我何悲”。——致敬金庸先生
人们常说,遇到一本好书,就宛如谈了一场甜蜜的恋爱一般,金庸的作品多如此。出于喜欢,我们有时会不禁效仿、演绎书中的江湖。笔者记得自己小时候,院子里的小伙伴最喜欢玩的游戏之一就是天龙八部系列角色扮演,萧峰、段誉、虚竹自然是最受欢迎的,笔者唯独青睐阿朱,初见时惊鸿一瞥,温柔了岁月,从此再也难忘。
缅怀金庸先生的同时,笔者不禁想起金庸先生的另一桩事,那就是金庸先生诉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正如笔者前面所说,喜欢时就会经不住模仿,这是粉丝心理的一种。而作家江南,显然是其中佼佼者。2003年江南凭借其处女座《此间的少年》声名大噪,该书主要讲述了金庸笔下的人物“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在汴京大学的校园生活。江南凭借此书声名鹊起,却也因此与老先生对簿公堂。金庸先生一纸诉状将江南送上了法庭,一时间网友众说纷纭,有痛骂江南剽窃的,也有替其辩解,声称江南致敬金庸,此事无伤大雅的。此案已经于今年8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一书构成不正当竞争;江南停止出版发行该书并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
判决出来之后,江南也第一时间发布声明对该判决予以回应表示接受。江南的声明虽出,事件却依旧未平息,反而引发了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热烈探讨,众口不一。
不仅金庸有这样的烦恼,任何一位原创作者都有可能遭遇同样的烦心事,只是每个人的应对方法不同。有如金庸一般诉诸法律手段的,也有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亲自下场、指名道姓批评的。知名搞笑视频博主戏精牡丹就是其中的一位。
戏精牡丹的短视频作品一直以来因其贴近生活的题材、搞笑逗乐的语言、滑稽丰富的面部表情及肢体动作、一人分饰多角的表演手法,受到很多观众的喜爱,在网络上也拥有很高的知名度。观众喜爱他的同时,也不禁被他的风格所感染,其作品一直以来也是被模仿的对象。今年10月15日,戏精牡丹在新浪微博上公开指责新浪微博用户“小李朝ye”抄袭其作品,对方“小李朝ye”则回复说并无抄袭行为,并以粉丝自居。事发后,双方粉丝为维护各自偶像的利益,引发了粉丝大战。当天,戏精牡丹接受了“小李朝ye”的公开道歉,表示不再追究,事情告一段落。
究竟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是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由法院去判断,但是这种所谓的粉丝创作并盈利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心中应当有自己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使用他人作品,既需要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也应当支付报酬。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的,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使不存在上述行为,只要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笔者看来,诚然,粉丝出于喜爱,借鉴偶像作者的作品再创作,在文学圈并非罕事。但“圈地自萌”是一回事,将其发表,搭着偶像的便车谋取利益就不可同语而论了。
作品是作者赖以生存之所在。知识产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真实的存在着,它属于原创作者。就像你拥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不经过你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占有它。金庸笔下的“杨过”、“令狐冲”、“郭靖”等角色,都是属于金庸先生的。种因得果,未经允许拿了别人的东西当然要承担责任。正如江南本人所说,“一根一苗,一花一果,十八年前一时兴起,也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笔者写下此文,就是希望大家能明白,喜欢归喜欢,“圈地自萌”无人可干涉,但利用他人的作品再创作并以此牟利,无论是何种形式、何种程度的借鉴,皆应当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而非以喜欢之名,行伤害之实。
饮水思源,常怀感恩与尊重。
谨以此文献给金庸先生以及所有的原创作者。